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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本条例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七条之二规定制定之。
第2条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文化园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原住民文化资料与文物之搜集、整理、研究、典藏、编印、陈列展示及促进学术交流事项。
二、原住民传统工艺技术展示之策划、展出及技术人才之训练事项。
三、原住民音乐舞蹈及民俗活动之研究、编纂、策划、演出及人才之训练事项。
四、原住民传统建筑物与原住民生活形态展示管理及维护事项。
五、视听资料之制作、使用及保管事项。'六、园区内公共设施与环境卫生之管理维护及游客服务事项。
七、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等相关事项。
八、其它有关原住民族文化维护保存、研究发展、学术研究及交流、社会教育活动事项。
第3条 本局设三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4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至第十二职等,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
第5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组长三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专员三人至四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组员三人至四人,技士二人至三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6条 本局置人事管理员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局置会计员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8条 第四条至第七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9条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核定之。
第10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