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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确定了国家计委、经委、科委的分工,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家计委与国家经委的分工
(一)国家计委负责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国家经委负责组织年度计划的执行和协调.在编制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时,国家经委参加.国家计委和经委共同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年度计划要留有一定的机动(如资金、物资、外汇的当年准备等),以便国家经委在组织执行中进行必要的调剂.如果在执行中需要对地方的和重要企业的计划进行调整时,由国家经委与计委共同研究解决;关系全国性指标的重大调整,由两委研究,报国务院决定.
(三)国家物资局是国务院统管物资工作的部门,由国家经委代管.国家物资局按照国家计委的要求,编制物资平衡分配计划,对国家计委负责;
物资的供应、调度,对国家经委负责.订货会议由国家物资局组织,国家经委、计委参加.
(四)科技发展计划及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由国家计委为主,会同科委、经委编制,由经委、科委分别组织实施.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由国家经委为主编制,由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纳入国民经济计划.
(五)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包括银行贷款部分)计划,由各级计委为主,会同各级经委制订,与基本建设统一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各地方、各部门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计划,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审批.
基本建设方面,国家计委负责确定建设规模、投资的使用方向和大中型建设项目,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论证,有关项目之间的衔接平衡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计划任务书的审批,负责组织资源勘探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路网航道规划、农业经济区划的编制工作.国家经委负责组织和审查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调配建设物资,组织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和基本建设方面的标准规范以及立法等.
(六)国防工业、国防科技计划由国家计委会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国家经委编制.机械工业的调整、改组、改造工作,由国家经委负责.
(七)国际收支平衡计划由国家计委负责.利用外资、引进技 术和成套设备的计划,由国家计委为主,会同国家经委和有关部门制订和审核.其中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为主,会同经委、科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论证,由国家计委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计委会同经委在计划规定的额度内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备案,以防止盲目、重复引进.引进技术的消化推广由国家经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八)对于重大的经济政策问题,国家计委和经委要共同研究协商解决,报请国务院备案或者批准.
(九)两委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联系,紧密协作,互相配合,并建立定期联合办公的制度.
二、关于国家计委、经委、科委在科学技术工作方面的分工
(一)关于制订科学技术计划和重点攻关项目
1.科学技术计划(包括中、长期的和年度的计划)和重点攻关项目,由各级计委为主,会同各级科委、经委负责制订,分别纳入全国、部门、省、市、自治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科学技术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2.确定科学技术计划和重点攻关项目时,同时确定各项目的经费、投资、物资,按经济体制和渠道,分别纳入国家、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的财务、基本建设和物资计划.
3.由国家科委一位负责同志兼任国家计委副主任.
4.为协同做好科技计划,由国家科委组织各方面力量,积极抓好科学技术发展的预测和咨询论证工作,调查研究世界和我国的科技现状与发展,提出科学技术发展方向、优先发展的领域和重大课题.为进行上述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国家科委掌握安排使用.
(二)关于实施科学技术计划和攻关项目
1.国家科技计划和重点攻关项目中,开拓性的、较长期的、新兴技术的项目,由国家科委组织协调实施并督促检查;较短期的、为当前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科技攻关项目由国家经委组织协调实施并督促检查.
2.国家科技计划、国家重点攻关项目所需经费、投资、物资,随着项目走,按经济体制、渠道,由国家经委、科委分别按项目管理执行.
3.为集中使用必要的财力物力进行重点科技攻关,要改进现有的科技三项费用(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的分配、管理.除前已分配给地方、已计入地方财政基数的三亿元之外,大部分经费要按攻关项目分配,并继续执行合同制.
4.国家科技计划和重点攻关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调整时,由承担的部门、地方、单位提出,由国家经委和科委分别按计划管理程序进行调整、修改、补充.
(三)关于新产品试制、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推广
1.经国家确定的特别重大的新产品和科技成果,或有争议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由国家科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论证、评价、鉴定.
2.新产品试制和新工艺研究试验以及生产建设方面的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与奖励,均由国家经委组织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3.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计划,以国家经委为主,会同国家科委制订,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纳入国民经济计划.所需经费、物资及措施,按经济体制及渠道,纳入各部门、各地方的计划;其中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国家应给予专项补助.
4.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计划,由国家经委为主,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予以实施.
(四)关于科研机构的调整与新设科研机构的审批工作
1.为合理安排科研机构布局,严格掌握增设新的科研机构,国务院各部门及省、市、自治区新设立的独立科研机构,应由国家科委会同国家经委及有关部委审批,特别重大的应报国务院审批.
2.现有科研机构的调整、整顿,由国家科委会同国家经委及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五)三委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联系,紧密协作,互相配合,定期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