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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药饮片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4-21 生效日期: 1993-04-2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3年082号
各省、自治区(不发西藏)、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我国的中药事业,促进中药饮片加工生产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医药生产企业在1993年内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给予减按1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照顾。
国家税务局
199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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