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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一九八七年不属征收烧油特别税范围用油分户数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7-27 生效日期: 1987-07-27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1987]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加发南京市计委、经委、物资局(局)、税务局(不发西藏),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一九八七年烧油分户计划,现将审定的不属征收烧油特别税的用油分户数量,通知如下:   1.下列四户在一九八六年的基数上增加分配用于原料的重油计12500吨。
  其中:河南省洛阳炭黑厂 2000吨
  湖南省湘江氮肥厂 3000吨
  陕西省兴平化肥厂 5000吨
  甘肃省刘家峡化肥厂 2500吨
  2.交通部掺烧,按一九八六年计划237000吨的基数,增到61000吨。
  3.其余分户都维持一九八六年的基数。
  4.因分配体制改变,从一九八七年起,大连化学工业公司辽宁省大连市划归化工部分配供应;济南汽车厂从中国汽车工业公司划出,单独列为中国重型汽车联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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