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税[1987]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加发南京市计委、经委、物资局(局)、税务局(不发西藏),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一九八七年烧油分户计划,现将审定的不属征收烧油特别税的用油分户数量,通知如下: 1.下列四户在一九八六年的基数上增加分配用于原料的重油计12500吨。
其中:河南省洛阳炭黑厂 2000吨
湖南省湘江氮肥厂 3000吨
陕西省兴平化肥厂 5000吨
甘肃省刘家峡化肥厂 2500吨
2.交通部掺烧,按一九八六年计划237000吨的基数,增到61000吨。
3.其余分户都维持一九八六年的基数。
4.因分配体制改变,从一九八七年起,大连化学工业公司从辽宁省大连市划归化工部分配供应;济南汽车厂从中国汽车工业公司划出,单独列为中国重型汽车联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