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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按时报灾制度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6-11 生效日期: 1993-06-11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办函[1993]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几年来,各地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灾情信息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灾情的通知》(民电[1989] 149号)和《民政部关于加强灾情信息工作的通知》(民电[1990] 126号)精神,加强了灾情信息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做好灾情信息工作,及时准确地为救灾工作提供依据,各地除继续贯彻执行“两个通知”精神外,从即日起,要建立按时报灾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二、三月份:一季度一报,于四月五日前上报。

  二、四、五、六、九、十月份:每月一报,于下月五日前上报。

  三、七、八月份:每旬一报,于下一旬五日前上报。

  四、十一、十二月份:两月一报。于次年一月五日前上报。

  五、突发性大灾,随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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