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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6]44号),切实加强我省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搞好社会财力的综合平衡,更好地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管理范围
预算外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事业、行政单位、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等全民所有制单位按照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自行收支的财政性资金。其具体收支项目暂作如下规定:
(一)收入项目
1、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2、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3、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利润留成及主管部门提留的其他专项资金。
4、凡经批准未纳入预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税收后的留利和提留的各项专项资金。实现企业化管理的预算外事业单位的收入。
5、其他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预算的各种收入。
各级财政部门应本着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对管理范围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支出项目
预算外资金的支出项目包括:更新改造支出、大修理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简易建筑费支出、福利支出、奖励支出、养路费支出、城市维护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增补流动资金支出、事业费支出、行政支出、上交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其他支出等。
具体收支项目见附件一、二
二、管理原则
(一)要贯彻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方针,统一领导,综合平衡,合理使用。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把预算外资金管好、用活,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要做好统筹、协调、服务、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为基层企业事业单位搞好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困难,支持他们发展生产和事业。
(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入项目,不得擅自增加收入项目,扩大收入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提留比例。
(四)预算外资金的支出必须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执行。
三、管理办法
(一)对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办法。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对事业、行政单位可全部实行专户储存,也可先专户储存一部分,逐步扩大专户储存单位。凡实行专户储存的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各级财政部门应按国务院规定在银行设立“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专户(工商银行统一在89科目,农业银行统一在531或538科目下开设计息、不计息两个专户),作为对同级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由财政集中储存的代管账户。各开户银行应根据各单位的存款性质对原来计息的存款仍应按规定计付利息。凡属财政部门集中管理的事业、行政单位,应迅速清理往来款项,以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帐面余额为准开列资金来源清单,按财务隶属关系,转入同级财政部门上述专户。转入财政专户后的资金,所有权不变,由财政部门代管。
2、凡经同级财政部门规定为专户储存、集中管理的事业、行政单位在开户银行的预算外资金存款户,应继续保留,原来没有开设预算外资金存款户的,应在开户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存款户。财政部门可预先核留相当一个月的用款额,留在该存款户。
3、凡属财政部门专户储存、集中管理的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从一九八六年十月开始,其所有的收入,要逐笔或定期按收入项目填写缴款凭证(预算外收入专用缴款书见附件三),交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专户。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坐支。
4、各级财政部门的开户银行收到各事业行政单位交入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单独设专户入帐,定期将缴款书送同级财政部门,并于月终后十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对帐单。
5、财政部门根据缴款书编制预算外资金收入统计表(见附件四),并根据收入统计表记总帐,根据缴款书记分部门明细帐。
6、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收入有按比例上解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集中后再按比例下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比例和时间,逐级上解上级财政部门或下拨下级财政部门开设的专户,井附上解或下拨部分的分项分级交款或拨款清单(见附件五)。
7、事业、行政单位必须按规定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季度用款计划见附件六)。季度用款计划应在季度开始前十日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一式四份,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一份退申报单位,一份送财政部门的开户银行,一份报申报单位的开户银行,一份留存。
财政部门对各事业行政单位报送的计划,要认真审核收入是否可靠、落实,支出是否安排适当,经财政部门批准允许使用的预算外资金,由财政部门分月拨入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存款户,由开户银行监督使用,对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银行有权拒绝支付。如有特殊急需未列入计划的,可临时专项报批,年终结余除国家已有规定者外,在财政专户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8、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不准用于开办金融机构。但少数财政拨款有偿使用除外。
9、凡暂时没有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应继续实行计划管理、政策引导、银行监督的管理方式。要按时编报年度收支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附基层单位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执行(批至基层单位)。批准后的计划,要同时送各单位的开户银行,由银行按批准后的计划监督执行。
(二)对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基金,原则上实行计划管理,政策引导的方式。实行这种方式的单位对所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要按时编报年度收支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附基层单位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执行(批至基层单位)。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提供信息,利用经济手段引导和协调预算外资金的投向,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要同时抄送各企业单位的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按审批后的计划监督执行。
(三)对全民所有制预算外企业,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可按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户储存管理,税后留利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单位共同商定分成比例;也可按国营企业管理办法管理。
(四)随着乡(镇)财政的建立,对乡(镇)预算外资金也要逐步纳入财政管理的轨道,统一管起来,凡在乡(镇)的各种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收费的要存入乡(镇)财政在当地银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由财政统一建帐管理。各部门一律不得私自保存现金或者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收入、支出都要严格执行政策。该上交的不得截留、拖欠。各地、市、县财政部门对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四、凡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都应专户存入建设银行,要执行“先审后存、存后报批、批后再用,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的原则。各单位要首先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报告和填报“自筹基建投资申请表”(见附件七)。主管部门同意后,资金来源报同级财政审查。符合国家规定,予以批准后,银行根据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将资金转存建设银行自筹基建专户。搞自筹基本建设的单位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各级计委申报自筹基建计划。经审查同意后,省、地、市计划部门根据自筹基建控制指标情况,再下达基建计划。然后由建设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审批程序监督拨付资金。
用预算外资金购置商品房,也应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报告,主管部门同意后,资金来源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使用,有关银行应根据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拨款。
五、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控商品,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
六、基本折旧基金应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不得挪用于基本建设。某些项目的更新改造需要和基本建设结合进行的,应报经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但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不得同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结合使用,更不得单独用于职工宿舍、疗养院等非生产性的更改、扩建和新建。
七、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84]55号),财政部、国家经委《关于认真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通知》([85]财工字第92号),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经委(85)财工字第92号“关于认真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1985]晋财工字第130号),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5]财文字第55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知》([1986]晋财行字第21号)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各单位按核定比例执行。凡以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和折旧基金等各项发展生产和事业的资金,用于职工福利事业和发放奖金的,财政部门应坚决予以制止。
八、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所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要按以下程序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季度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实行“专户储存”的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均在其中反映,不再另行规定报表。
基层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季度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地、市、县财政部门对地、市、县级主管部门的收支计划、季度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进行审核,并汇编地、市、县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季度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同时抄报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抄送同级经委、计委、统计局。
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季报和决算按财政部统一制定的科目和省财政厅统一布置和表格编报。各地区、各部门可在保证全省统一需要的前提下,结合具体情况,适当增减。预算外资金的会计制度另行规定。
九、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社会财力综合平衡的要求,审查各项预算外收入的可靠性和支出的合理性,将汇总计划报送同级计划部门,纳入综合财政信贷计划。并负责编制、审核和审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季报、决算和会计报表,进行日常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提供经济信息,引导资金流向。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充实和配备必要的人员。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十、各地、市、县可根据国务院《通知》和本《规定》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一:
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
一、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收入
工商所得税附加、农业税附加、盐税提成、公用事业附加、渔业税及其渔业建设附加、集中企业折旧基金、预算外企业上交的收入、地方铁路收入、以港养港收入、公房租赁收入等。
二、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收入
工交商、农林水、文教卫生等事业和行政单位按规定收取的科学试验收入、勘察设计收入、专利收入、中专技校收入、成套部门收取的手续费、计量管理和检定费收入、国防军工收益留成、育苇费、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监理费、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园林管理收入、城建规划设计收入、市政建设公司收入、商业网点费、占地占路费、商品检验留成收入、广告收入、出版印刷收入、经济作物技术改进费、水产养殖收入、水产资源增殖保护基金收入、湖柴芦滩收入、农电收入、国营灌区水费收入、水库收入、水利工程水费、房租收入、施工收入、中小学杂费收入、中小学勤工俭学收入、高等院校学校基金、中小学培训进修收入、教育事业费附加、科技成果转让收入、咨询服务收入、试验工厂收入、机关印刷厂收入、门票租金收入、宾馆、招待所收入、劳动调配费、修缮维护费、车辆管理收入、市场管理收入、合同监证费、商标注册费、个体工商户管理收入、税务部门的集资市场税收分成收入、代征手续费收入等。
三、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收入
国营工交商、农林水、文教卫生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留或集体的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三废”综合利用收入、维简费、森工迹地更新资金、盐田技术改造资金、地方建材发展基金、油田维护费、技术装备费、临时设施包干费、劳保基金、港务费、邮电线路改造资金、预算外企业上交的收入、超产石油能源基金、铁道客贷服务基金、交通部远洋船队盈利、民航机场服务费收入、以电养电的电力收入、以钛养钛收入、企业基金、企业税后留利和盈亏分成建立的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调剂基金、统筹退休基金、后备基金等。
四、预算外企业管理的预算外收入
预算外企业提留的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企业基金、企业税后留利建立的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后备基金等。
附件二:
预算外资金支出项目
一、更新改造支出
工业、建筑施工安装、铁道、交通、邮电、城建公用、商业、粮食、外贸、银行、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广播电视等部门的挖革改支出,育林费,森工迹地更新费,超产石油能源建设费等。
二、大修理支出
工业、建筑施工安装、铁道、交通、邮电、城建公用、商业、粮食、外贸、农业、林业、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的大修理支出。
三、基本建设支出
工业、建筑施工安装、铁道、交通、邮电、城建公用、商业、粮食、外贸、银行、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广播电视、行政等部门的基本建设支出。
四、简易建筑费支出
商业、粮食等部门简易建筑费支出。
五、福利支出
工业、建筑施工安装、铁道、交通、邮电、城建公用、商业、粮食、外贸、银行、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广播电视等部门的福利支出。
六、奖励支出
工业、建筑施工安装、铁道、交通、邮电、城建公用、商业、粮食、外贸、银行、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广播电视等部门的奖励支出。
七、养路费支出
工程费支出、事业费支出、其他支出。
八、城市维护支出
公共设施维护费、住宅、校舍维护费、城市公用事业支出、其他城市维护支出。
九、科技三项费用支出
工业、建筑施工安装、铁道、交通、邮电、城建公用、商业、粮食、外贸、农业、林业、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部门的科技三项费用支出。
十、增补流动资金
工业、建筑施工安装、铁道、交通、邮电、城建公用、商业、粮食、外贸、农业、林业、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增补流动资金支出。
十一、事业费支出
工业、铁道、交通、邮电、商业、粮食、外贸、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文化、文物、教育、卫生、体育、科学、广播电视、旅游、社会福利、工商管理等部门的事业费支出,以及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十二、行政支出
行政机关支出、公检法司支出。
十三、上交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十四、其他支出
建筑税、奖金税、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