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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交通监控系统查处交通违章做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14 生效日期: 1997-07-14
发布部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公交管(1997)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今年以来,深圳、厦门等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深化学济南交警活动中,针对群众反映的交通秩序乱、交通堵塞严重、违章现象多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加大管理力度,同时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对路口、路段的交通违章实行24小时监控,做到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并通过各种新闻媒介进行曝光,有效地遏制了交通违章,交通秩序明显好转,道路通行能力有所提高,受到当地社会各界的好评。对此,部领导给予充分肯定,并要求在大城市和有条件的中小城市推广使用交通监控系统查处交通违章的做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使用交通监控系统等科技手段查处交通违章。建立并运用交通监控系统查处交通违章,是运用现代科学管理交通的有效手段,不但能扩大管理覆盖面和控制时间,提高管理效能,而且能降低交通民警劳动强度,有效查处和减少交通违章,对保证交通有序、畅通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地要把使用交通监控系统查处交通违章做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重视起来,在严密组织、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实施步伐。
  二、建立和完善交通监控系统。深圳、厦门等城市要在完善现有系统和工作机制的基础上,不断开发、拓展新的功能,扩大实施范围;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武汉、西安、沈阳、南京、大连、济南、长沙等城市要在主要路口、路段率先实施交通监控系统查处交通违章的管理模式,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对现有系统和设备进行改造和开发,使其具备准确检测交通违章,自动识别、摄像和当地拍照的功能,年底前要实现交通监控系统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其他省会市和经济计划单列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先行试点,分步推广,明年年底前在主要路口、路段实施;在建或筹建交通监控系统的城市,要充分考虑查处交通违章的功能,做到同步设计和施工。有条件的城市还可以选择部分路口安装闯红灯自动监视仪,与交通监控系统配套使用。
  三、结合运用交通监控系统,要建立健全交通违章的查处制度和工作机制。对于发现的交通违章,指挥中心可就近通知执勤交通民警查处,也可以通过发放违章通知书、利用交通广播台或其他新闻媒介通知当事人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有关信息要输入计算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处罚或不予年审。要改革并完善交通民警勤务方式,加强巡逻,进一步落实将固守岗亭、路口改为以点为主,不断延伸到线、面的执勤方式,扩大控制面,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四、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宣传运用交通监控系统查处交通违章的作用、意义及效果,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交通参与者的理解和支持。在宣传工作中,要结合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宣传交通违章的危害性,特别加强对交通违章新闻曝光的力度,使交通违章者和社会各界受到教育,逐渐提高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行为观念。
  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199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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