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外经贸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等九单位启用新制“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01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
发布文号: (1999)外经贸机电字第297号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中国
  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中国船舶
  工业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海
  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对国防工业系统组建集团公司的批复,按照关于《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国经贸机(1995)234号)有关规定,外经贸部对国防工业系统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进行了相应调整,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制“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批准设立的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等9家集团公司的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正式启用新制“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印模详见附件1),海关凭盖有新制印章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原“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同时废止(印模详见附件2)。

  二、2000年1月1日前核发的盖有原“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在证件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逾期自动失效。

  三、批准设立的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等9家集团公司的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要认真执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规定,并对印章的使用、保管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

  四、接到本通知后,请派专人到外经贸部申领“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领章须携带:(一)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机构设置和人员分工情况及开证计算机配置情况的材料;(二)介绍信、工作证、作废的“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和印章刻制工本费。
  特此通知。

附件: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