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资便字[2010]35号
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
现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0〕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在执行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时,应当以第七期节能清单中所列产品为准,不再执行此前公布的节能清单。未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范围。
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在确定工程总包单位时,各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三、各单位如遇到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的情形,可直接向财政部反映,同时抄报部财务司。
四、《通知》及节能清单具体内容,请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财务司(章)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