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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报送2008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17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市函[2008]27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经国家统计局同意,自2008年起正式实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附件1,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现将《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精心准备,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开展统计报表工作,贯彻落实好这项统计报表制度。

  二、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的甲、乙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须于2009年2月28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登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系统”,填报2008年度《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并对本企业上报统计数据负责。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网页内容,形成与网上报送内容完全一致的书面报表,加盖企业公章,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在2009年2月28日前报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上报加盖公章的书面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于2009年3月10日前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负责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数据,形成书面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于2009年3月31日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网上填报的数据原则上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审核后直接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审核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于2009年3月31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登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系统”,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填报的网上数据进行审核,确保网上数据与书面数据一致,网上数据与书面数据不一致的,以书面数据为准。

  六、各地要尽快建立招标代理统计报表责任制,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并于2008年10月底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报送《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工作人员名单》(附件3)。负责人和责任人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上报变更情况。

  七、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建筑市场监管司贾朝杰

  电话:010-58933262

  传真:010-58934994

  邮件:jiacj@cein.gov.cn

  联系人:信息中心王薇、刘伟明

  电话: 010-58934446、010-58934536

  传真:010-58934446

  电子信箱:xtc@mail.cin.gov.cn

  客服QQ:16204625

  附件: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汇总表

     3.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工作人员名单

     4.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08]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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