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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4 生效日期: 2001-04-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1]176号

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就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各级烟草专卖部门颁发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93]价费字163号)的规定执行,标准如下:
  1. 生产许可证,每证200元;
  2. 批发许可证(含委托代批),每证60元;
  3. 零售许可证,国营、集体企业每证24元,个体工商户每证12元;
  4. 特种批发许可证,每证100元;
  5. 特种零售许可证,每证50元;
  6. 临时许可证,每证10元。

  二、我市烟草质量检验机构对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进行的委托检验、仲裁检验,检验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87号文的规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抽检、定期检验等强制性检验不得收费。

  三、我市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我市过去有关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测收费标准
  检  测  项  目              收费标准(元/样)
评 成品烟                   40
吸 单料烟(烤)                50
  单料烟(晒烟)               60
  综合仲裁(评吸物测)            100-200
丝 单袋、总袋、卷曲度、断裂伸长        各30
束 伸长率、白度、卷曲数            各20
  水份                    15
各 透气度、抗张强度、强力耐折度、白度、撕裂度 各20
种 伸长率、不透明度、长度、平滑度       各20
烟 定量、水份、灰份、阻燃性、尘埃度      各15
用 厚度、外观                 各10

烟 填充性                   25
丝 水份                    15
常 总氮                    25
规 烟碱                    25
化 总糖                    25
学 氯                     20
  总挥发碱                  20
  制样和水份                 15
烟 总粒相物(T. P. M)             60
气 烟碱(含T. P. M)              100
分 过滤效率(含T. P. M. NIC)         140
析 一氧化碳(含T. P. M)            80
  焦油(含T. P. M. NIC. H2O)         140
  透气度                   20
物 重量、圆周、透气度、压降          各15
理 包装、空头、外观、长度           各10
检 含末量、燃烧性、水份            各15
测 硬度                    20

                                二00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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