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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1 生效日期: 2001-01-11
发布部门: 国防科工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委办(2001)10号

各有关单位:
  2000年12月25日晚,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发生特大火灾,造成人员和财产的严重损失,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认真吸取河南洛阳东都商厦“12.25”特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切实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43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吸取“12.25”事故的沉痛教训,举一反三,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等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做好核电厂消防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来抓。把消防工作真正纳入领导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按照《消防法》赋予的职责,把消防安全工作与生产运行和建设施工任务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切实加强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要认真分析、研究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解决消防安全中的各类隐患。要结合核电运行和在建核电的实际及自身特点,制定并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加强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管理和建设,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对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大力加强消防法制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消防法》的活动,要在春节前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宣传手段,向职工广泛开展消防法制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消防意识。增强遵守消防法规、落实安全生产(施工)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主动性,确保核电运行和施工建设中的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各单位要对各防火重点岗位人员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重点岗位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坚决杜绝各种违背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立即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各单位要结合春节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立即组织开展一次由单位主要领导带队、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消防安全大检查。检查要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放射性物品使用储存部位为重点,特别是要将反应堆厂房、反应堆辅助厂房、核燃料厂房、主控室厂房、应急发电机厂房、换料水箱及在建核电的施工现场等部位作为消防安全检查的重中之重,严格检查防火责任制、防火大纲、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动火证》《易燃易爆物品使用证》使用的监督管理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值班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的落实情况及设备的运行记录情况;在建核电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及消防管理情况;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消防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及对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等。通过检查,整改隐患,堵塞漏洞,狠抓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确保运行和在建核电厂的消防安全。
  
国防科工委办公厅
二00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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