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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30 生效日期: 2000-03-30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济贸易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外经贸委,哈尔滨市外资局:
  为简化政府部门审批手续,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同时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审批程序进行适当调整和简化,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每年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审批实行集中报批。各地省级外资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上报材料集中进行初审,并将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的请示文件、汇总上报表(见附件)及企业应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在11月10日之前统一报送外经贸部(外资司)集中审批。外经贸部审核合格后,由各地省级外资管理部门统一领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并凭有效证件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办理进口许可证。

  二、 由于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提出年度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持所在地省级外资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到外经贸部(外资司)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审批。

  三、 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审批原则和企业申报材料仍按《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1997)外经贸资三函字第197号)办理。采取集中报批后,针对企业上报材料多、企业情况复杂等现象,各省级外资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杜绝企业申报材料不齐、错误申报、超额申报、报表误填等现象。

  四、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对于不参加联合年检、联合年检不合格或委托第三方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的外商投资企业,外经贸部和各地省级外资管理部门不受理其申请。

  五、 各地外资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落实,及时通知当地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外商投资企业,使外商投资企业能将申报材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准备齐全,及时申报下一年度进口数量,以保证审批工作顺利进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外经贸部(外资司)报告。

  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旅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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