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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快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工程师制度的建立,使各项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现就有关总是规定如下:
一、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文件(人发[2001]5号)的精神,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有关协会可以按照专业划分及本行业的实际情况,主报主管机构批准后,成立相应的筹备机构。并向建设部报批相关专业注册工程师筹备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⒈在本专业领域拟开展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的报告(包括必要性、基本条件、总体设想(机构、法规、考试及计划安排));
⒉本专业注册工程师专业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
⒊提出考试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
二、机构设置名称统一称谓为:“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管理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一般下设办公室或秘书室(为常设机构)及考试专家组。
三、各专业注册工程师筹备委员会经批准后可以开展各项准备工作。
⒈对本行业执业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供研究报告;
⒉组织考试与评分专家组制定考试大纲(送审稿),编写“考试题库与管理标准”;
⒊制定本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暂行规定(送审稿);
⒋制定本专业注册工程师特许资格条件的规定(送审稿);
⒌制定本专业注册工程师考核认定条件的规定(送审稿);
⒍制定本专业注册工程师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送审稿);
⒎组织专家组进行考试样题设计(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原则、考试安排、试题的数量及试卷格式)
四、在以上工作文件达到送审稿要求后,经筹备委员会同意后上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审查合格后上报建设部,并由建设部商人事部批准,最后由两部联合发文正式实施专业注册工程师工作。
二○○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