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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9 生效日期: 2001-01-19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为公平税负,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现就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得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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