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费[1999]929号
天津市美都大酒店:
你单位《关于我酒店收取市区县电话费申请报告》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宾馆、饭店、招待所、商业写字楼代办电信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470号)和天津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宾馆、饭店、招待所、商业写字楼代办电信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价费(1998)226号)的规定,经对你单位的电话计费系统和服务方式考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饭店旅客在客房拨打通往本市各区、县的电话时,允许向其收取电话费并可加收不超过10%的服务费。
二、旅客使用电话,在主叫方和被叫方均接通电话后方可计费。
三、饭店投币电话、磁卡电话等其它各类收费电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