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服[2001]179号
各市物价局、经贸委: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化肥电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正常生产的中小化肥企业,化肥生产用电在省下达指标电量范围内的,执行省定中小化肥电价;超指标用电部分执行大工业电价,享受免征电建基金的优惠政策。
二、省“戴帽”下达给转产中小化肥企业专项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指标,指标范围内的用电量,执行中小化肥电价,超指标用电量按相应的用途分类电价执行。
三、省“戴帽”下达给停产中小化肥企业专项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指标,只能转销到大工业类别用户,执行大工业电价,由供电部门按大工业电价和省定中小化肥电价的差价0.142元/千瓦时计算的税后电费差额,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后,返还给停产化肥企业,用于其结构调整。
三、对2001年开始下达的2亿千瓦时生产准备专用电量指标,不管下达给何种用电类别的用户,供电企业按用户应该执行的用电类别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122元(大工业电价和中小化肥电价的差价)与用户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