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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转非”人口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坚决克服“农转非”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增强“农转非”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转非”是指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即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由国家按照市镇食定量供应的办法供应口粮的人口。
第三条 “农转非”范围包括大中专院校从农村招生和农村招工,征求地招工,随军家属,科技干部家属,职工农村家属投靠,矿山井下工人的农村家属,落实政策“农转非”人口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办理的其他“农转非”人口。
第四条 “农转非”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本着城镇人口增长速度和规模与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相适应的原则编制。通过宏观控制和统一规划,使“农转非”与全市的财政、粮食、就业及 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做到综合平衡,统筹安排,量力而行,循序渐进。
第五条 “农转非”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和审批,编制全市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下达县、区、开发区、计划单列企业和市直各部门“农转非”人口计划,向省计委申报建议计划。
第六条 “农转非”计划安排和指标分配坚持“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体现“放慢”,“压缩”的精神。在“政策宽、指标少”的情况下,优先安排审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农转非”,对符合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农转非”从严从紧掌握。
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计划单列企业要将“农转非”人口纳入地方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每年年初向市计委申报当年“农转非”计划建议数和提供“农转非”实际情况。
第八条 县、区、开发区、计划单列企业、市直 各部门等单位要根据市计委下达的计划指标,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严格把关,确定重点,落实指标,并报市计划委员会核准执行。
第九条 “农转非”计划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可 逐级申报,根据计划管理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条 “农转非”计划属国家指令性计划,实行“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制度。指标上学与计划相配套,按照“一人一卡一指标”的原则随计划下达。
第十一条 应维护“农转非”计划的严肃性,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精神,严禁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出卖和变相出卖“农转非”户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农转非”户口办理程序
(一)申报 1、职工本人提出申请。要求必须严肃、认真、详细地填报本人工作履历和健康状况,“农转非”人员基本情况和原因,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职工所在单位审核。职工所在单位负责核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家属户口所在地有关落户所需证明材料。 3、职工所在单位对经审核情况属实、符合政策规定者,汇总上报县、区、开发区、企业和部门,经审查同意后填制“农转非”花名册,详细填写《农转非户口审批表》并附本人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市计划委员会。申报单位必须对“农转非”申报 人员的材料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经查实后要坚决取消申报资格。
(二)审批 市计划委员会对申报的“农转非”户口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按照政策办理。做到审批对象必须符合政策规定,情况属实,有关证明材料真实、完备、齐全,审批数量与分配指标相一致。经审查无误后,方可签发“农转非”户口指标卡,由申报单位领发给申请人。 “农转非”管理实行计划与政策相结合的控制办法。“农转非”人数严格控制在计划指标之内,不得突破。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没有指标的,暂缓办理,有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予办理。 “农转非”申报、审批材料必须立案存档,妥善管理,卷宗按申报范围和审批类别整理、装订、立案、应归档的材料必须齐全、完整,便于核查。
(三)落户 “农转非”一经批准,申报人一律凭市计划委员会签发的《农转非人口指标卡》到当地县、区公安局(分局)办理《准迁证》,然后持《准迁证》和指标卡迁移户口、粮食关系,办理落户手续和粮食关系。
第十三条 指标从发卡之日起二个月内有效。各级公安、粮食部门对凭证不全,登记项目不 符或弄虚作假,涂改作弊,超过指标卡有效期的,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四条 “农转非”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立由计划、公安、粮食、劳动人事、监察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年召开两次,由主管副市长主持,主要工作是确定“农转非”重点,分解指标,互通情况,监督检查。市计委配备专职科级干部一名负责日常工作,办理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计划单列企业和部门要加强“农转非”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定期总结检查。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取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六条 “农转非”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要进一 步增强“农转非”工作透明度,加强社会和群众监督,促进廉政建设。“农转非”实行“四公开、一监督”制度,即政策公开,指标公开、申报人员公开、审批程序 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农转非”户口办理中,严禁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收受贿赂、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严禁弄虚作假、欺骗组织,不讲原则、滥用职权。 第十八条 “农转非”工本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帐目清楚,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安、粮食部门要建立“农转非”人口统计季报制度,并抄送计委,为制定“农转非”计划和检查“农转非”执行情况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计划、监察、公安、粮食部门对“农转非”工作定期进行检查,通报情况。对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农转非”的直接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