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7]2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精神,在城中村改造中加强廉租住房和周转房建设,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城市形象得到改善,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特殊困难群体住房问题得到解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
外来务工人员、来郑大中专毕业生是城市的重要建设者,为他们提供经济、适用的住房房源,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保持城市经济活力和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城中村曾经为外来务工人员、来郑大中专毕业生和城市困难群体提供了租住房源,在城中村改造中和改造后不能让这部分群体流离失所。
二、依托村民出租用房和开发企业配建商品房,为来郑大中专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周转房房源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实施中具体细则的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纪要〔2007〕61号)第八条规定,村民安置用房除家庭自住以外的部分和村集体经济用房,原则上要优先规划建设小户型、简装修的出租房;配套开发商品房中,要规划一定比例的小户型住宅和公寓房,用于满足来郑大中专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需求。
在村民安置用房、村集体经济用房、配套开发商品住宅房中,6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住宅面积均不得低于其总面积的30%,市规划部门负责审核。
三、由开发企业提供部分过渡性廉租住房房源
在城中村改造时,开发企业原则上要从开发建设总面积中,提供5%的小户型简装修住宅,按照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标准,出租给辖区政府(租用期为5年),作为过渡性廉租住房房源,由区政府统一管理;租用期内的房屋维修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由区政府统筹解决,开发商不再承担。这部分房屋产权仍归开发企业所有,租用期满后由开发企业自行处置。该规定要作为城中村土地公开出让的前置条件。
四、由村集体提供部分廉租住房房源
村集体原则上要从安置的村集体办公和经济用房总面积中,提供5%的小户型简装修住宅,按照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标准,出租给辖区政府(租用期为10年),作为过渡性廉租住房房源,由区政府统一管理;租用期内的房屋维修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由区政府统筹解决,村集体不再承担。这部分房屋产权仍归村集体所有,租用期满后由村集体自行处置。该规定要作为审核批准城中村改造的前置条件。
五、利用城中村多余土地建设廉租住房和周转房
按照“市政府负总责、区政府抓落实”的原则,各区利用城中村多余土地,和本辖区城中村土地出让时提取的廉租住房基金,建设廉租住房。
开发企业利用城中村多余土地建设廉租住房和周转房的,可享受城中村改造中安置房建设的“安置开发比”政策和有关规费减免政策。建成的廉租住房和周转房连同资产一并移交给区政府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管理。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