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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简称本署)为奖励对海巡工作有功人士,特依奖章条例第九条及其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颁给海巡专业奖章(以下简称本奖章):
一、对维护台湾地区海域及海岸秩序,具有特殊贡献者。
二、对查缉走私、渗透、非法入出国及其它刑事案件,具有特殊贡献者。
三、对海上救难、海洋灾害救护及海上纠纷之处理,具有特殊贡献者。
四、对海洋环境及资源之保护、保育或渔业巡护及渔业资源之维护,具有特殊贡献者。
五、研订海巡法规或策划兴革方案,经审定或采行确有重大价值或具体成效者。
六、其它对海巡工作具有特殊贡献者。
同一事迹已依奖章条例颁给奖章者,不再颁给本奖章。
第3条 本奖章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绶。
本奖章初次颁给三等,并得因积功晋等。但颁给外国人及非公务人员或公务人员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奖章及附发小型副章之式样及图说如附表一。
海巡专业奖章图说一奖章等次:
本奖章分一等、二等、三等,并于绶带与章体之间加制圆形挂牌,挂牌上镶三颗星代表一等、二颗星代表二等、一颗星代表三等。
二、奖章规格:
本奖章直径为五.八公分。小型副章长二公分、宽○.七公分。
三、图案意义:
本奖章以三层制作组合,即大芒、二芒、上盖三部分;金色大芒呈放射光芒状,意为功绩光辉四射,二芒包含五道光芒,表示智、信、仁、勇、严,每道以红、蓝二色构成,红色象征热忱、服务,蓝色象征清廉。上盖用圆型盾牌代表捍卫海域及海岸秩序,确保国家安全,保障人民权益。中间内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徽」,代表此奖章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颁给,国徽象征效忠中华民国,金黄色警鸽象征警戒、和平、效率,白色天平象征执法公平、公正,金黄色法龙象征保护疆域、维护人民安全。寓意获此奖章者,其贡献不止于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业务之发展,且有助国家安全、资源之保护及人民权益之保障。
第4条 本署及所属机关人员请颁本奖章,分别由服务单位或所属机关推荐;其它人员,由与其请奖事实有关之主管机关推荐。
请颁本奖章,应填具请颁海巡专业奖章事实表及检附有关证明文件。
第5条 本署于接受推荐后,应组成审议委员会审查,经审查符合第二条规定之要件通过后,报请署长核定,以公开仪式颁给之。
第6条 颁给奖章应附发证书,其式样如附表二;颁给外国人士者,并附译本。
第7条 本奖章受奖人为公务人员者,由本署送铨叙部登记。
第8条 符合请颁本奖章之人士,得于身故后追颁,由其配偶或直系亲属代领之。
第9条 本署及所属机关军职人员获颁本奖章者,列入本署年度考绩评核及晋任、职务候选资绩计分;文职人员列入年终考绩之重要参考。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