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重字[2000]154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经贸委、建材局(公司):
近年来,由于水泥总量供过于求,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降价竞争中,部分水泥生产、经销企业置国家法律、法规不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大量销售水泥。这种状况,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价格秩序和市场秩序,不利于水泥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了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和市场秩序,支持和促进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水泥价格管理,制止低价销售水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低价销售水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水泥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实际生产、经营成本的价格销售水泥,扰乱正常的水泥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水泥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低价销售水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认定办法,按国家计委《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执行。
三、水泥生产成本的具体构成要素,由省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公布。
四、为了指导水泥企业合理定低,并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供举报低价销售水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省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将定期发布主要水泥品种的行业平均成本。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认定低价销售行为时,将以此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省内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均应以此为基础制定出厂价格,具体水平一般应不低于此水平。
五、水泥生产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和生产成本的核算制度,据实、准确地记录与核算生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