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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沿海各市县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7 生效日期: 2003-02-27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3]22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精神,做好我区沿海地区项目用海审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我区各级人民政府项目用海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以下项目用海;
  1.一次使用面积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填海项目用海;
  2.一次使用面积20公顷以上、100公顷(不含本数)以下的围海项目用海;
  3.一次使用,面积500公顷以上、700公顷(不含本数)以下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
  4.跨市的项目用海;
  5.对全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使用海域的建设项目和有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用海。
  (二)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以下项目用海:
  1.一次使用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不含本数)以下的围海项目用海;
  2.一次使用面积100公顷以上、500公顷(不含本数)以下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
  3.跨县(区)的项目用海。
  (三)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以下项目用海:
  1.一次使用面积10公顷(不含本数)以下的围海项目用海;
  2.一次使用面积100公顷(不含本数)以下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
  上述审批权限除注明外均包含本数。

  二、尽快完善地市级海洋功能区划
  海洋功能区划是审批项目用海的依据。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海域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1999]101号)要求,认真组织编制市级海洋功能区划。除编制比例尺为1:50000的总体区划外,重点区域还要编制更大比例尺的区划。海洋功能区划;经科学论证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的海洋功能区划必须严格执行,修改已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沿海县(市)在条件成熟时也要组织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并按规定报批。凡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不得批准项目用海。

  三、严格审批项目用海,做好海域使用权登记与证书颁发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审批项目用海,不得越权审批或者化整为零、分散审批。要提高办事效率、完善用海审批手续,项目用海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海洋使用申请经批准后,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并在海域使用权登记后1个月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用海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颁发或换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海洋管理部门建设,保障海域使用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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