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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16 生效日期: 1995-08-16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1995]8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建立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要求,粤府办(1994)50号文已转发国务院法制局的通知,并提出了贯彻意见。当前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有些单位未能按期报送报表。现在已超过了1995年上半年上报报表时间,但有些单位尚未上报,影响了统一上报。二是错填报表,未能统一使用国务院法制局印制的表格。三是条块错报,未能按规定实行条块统一上报。四是报表种类和项目不齐全,有些单位未能同时上报《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和《行政诉讼案件统计报表》,或表内的项目漏填。
  为了切实做好我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抓好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报送工作。要建立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报表的填报工作。

  二、鉴于机构改革后,市、县出现了一些上下不对口的单位,原来的统计方法不适应新的情况,现作调整如下:省政府各部门中,省公安厅、工商局、国土厅、地方税务局、建委、环保局、物价局、林业厅、农办、水利厅、地矿局、劳动厅、交通厅、民政厅、技术监督局等15个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全省范围内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填报工作,其他省直单位法制机构只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填报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系统中除上述15个部门外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填报工作。
  海关及其他中央直属单位按条条统计上报省政府备查。

  三、要按期上报统计报表。1995年上半年的统计报表尚未报送的单位,应尽快逐级上报;1995年下半年以后的统计报表,各市(地级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处)、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应在每满半年后15日内报送省政府办公厅行政复议处,同时报送的材料要有本市政府、本部门的不予受理裁决书、准予撤回复议申请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及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县级市、县、区政府及部门应按其所属地级市和部门的要求报送。

  四、报送的报表要准确,种类和项目要齐全,并按统计报表说明认真审核。全省统一使用国务院法制局印制的《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及《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该表附后,尚未统一印制的单位,务必按所附表格式样统一印发所属下级机关)。上报时,若遇未发生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应诉案件,则在相应的表格左上方加盖填表单位的印章空白上报,否则视为漏报。

  五、对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情况,要及时进行对比、分析、研究,形成书面报告报上一级法制机构,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行政复议处。

  六、在填报统计报表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办公厅行政复议处联系。联系电话:3132305、3132367。传真:3373988。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统 计 报 表
199 年 月至199 年 月
单位(盖章):
申请复议事项
术监
表人: 核表人: 电话:
表 号:国法复统字1号
制表机关:国务院法制局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 号:国法(1994)73号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说明
  一、1栏中的“旧存”,是指前半年度收到复议申请尚未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2栏中的“新收”,是指本半年度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3栏中的“复议前置”,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先经行政复议才能起诉的复议案件;4栏中的“选择复议”,是指复议前置以外,申请人可以选择行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并申请复议的案件。
  三、7栏中的“其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前,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等。
  四、15栏中的“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是指收容审查、劳动教养、强制遣返等;16栏中的“对财产的强制措施”,是指查封、冻结、扣押等;
  栏中的“不作为”,是指《行政复议条例》第  条第(四)、(五)、(六)项的内容。
  五、20栏中的“其他”包括:(1)除11一19栏以外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2)一个行政复议申请涉及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事项的;等等。
  六、28栏中的“其他”包括:(1)除21一27栏以外的被申请人;
  (2)一个行政复议申请涉及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被申请人的;等等。
  七、“已审结”一栏,是指受理后在本统计单位时间内已审理终结的案件。
  八、补正决定视为维持决定,填在30栏中。
  九、34栏中的“其他”包括:(1)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决定;(2)部分维持、部分变更的决定;(3)部分维持、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
  )部分撤销、部分变更的决定;(5)部分撤销、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
  (6)部分变更、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7)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移他机关管辖的案件等。
  十、35栏中的“未审结”,是指受理后在本统计单位时间内尚未作出复议决定,也未以撤回申请或移送结案的案件。
  十一、36、37栏中所称“件数”和“赔偿数额”,是指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发生的行政案件的件数和行政机关依法支付的赔偿数额。
  十二、指标核对: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3+24+25+26+27+28;5=29+30+31+32+33+34+35。
  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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