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科发人教字[2001]70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科技创新队伍建设和发展教育行动计划纲要》在广泛听取意见并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已经院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二00一年三月二日
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科技创新队伍建设和发展教育行动计划纲要
第一部分:队伍建设
在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我院将继续按照“开放、流动、联合、竞争、高效”和“用好现有人才,稳定关键人才,引进急需人才,培养未来人才”的原则,实施科技创新队伍建设行动计划,建立与完善新的用人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与激励制度,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队伍建设。
一、实行以队伍结构优化为核心的人员总量控制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单位实行岗位聘任、项目聘用和流动人员(包括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等)相结合的队伍结构。院通过编制总量和岗位结构双重控制的宏观管理模式,重点对各单位岗位设置、岗位聘任制队伍建设进行调控。
到2005年,全院择优并稳定支持的岗位聘任人员不超过2万人。试点单位岗位聘任人员应按院核定的数量控制,岗位聘任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l998年底在编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管理人员数量不超过岗位聘任人员的7%,同时可设不超过在读研究生总数2%的教育管理岗位,另外可聘任不超过岗位聘任科技、管理人员l0%的技术支撑人员。
岗位聘任人员要形成合理的职务、年龄、学位结构。专业技术岗位中,高级岗位数不超过60%,对于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单位不超过80%;其中研究员岗位数一般不超过高级岗位的30%,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单位一般不超过40%。新进入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的单位,岗位聘任人员平均年龄小于40岁,45岁以下的中青年应占60%以上,55岁以上人员不得超过20%。试点单位新进入员中,80%以上应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接收本单位毕业生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数的15%,同时亦不得超过当年接收毕业生总数的25%,西部偏远地区可适当放宽。严格执行按法定年龄退休制度。
二、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用人制度
在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和职务聘任制的基础上,过渡到全员岗位聘任制,实现双聘合一,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用人制度。
(-)岗位聘任
进入创新试点序列岗位聘任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均须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契约管理。
在全院范围内停止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传统意义上的职员职级晋升。同时撤消院级各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各单位亦应撤消本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职员职级晋升的评审机构,根据不同岗位要求,组建相应的聘任委员会,建立完善的聘任程序和考核标准与办法。院除严格控制各单位岗位数量外,为强化岗位竞争机制,每年还将统一组织面向社会的公开招聘活动,各单位必须有不少于20%的岗位面向所外公开招聘。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招聘程序,强化岗位逐级聘任制度。岗位聘任人员中,每两年的淘汰率应不低于l0%,经过两个聘期(一般不少于8年)的聘任,可签订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但无固定期限聘任人员的比例不超过30%。岗位聘任程序、聘用权限和责任应通过相对稳定的组织和制度来规范,不得随意操作或走形式。
l、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聘任
试点单位岗位聘任的研究员数量严格按院批准的试点工作方案控制;对未进入试点序列的研究员岗位数,在过渡期内,要从严核定,逐步递减。
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逐级聘任。研究员岗位由研究所聘任,报院备案;副高级岗位经研究所审核,可由研究室、部门或重大项目负责人聘任;中级及以下岗位由课题组聘任,报研究所备案。
实行岗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应随岗位的变动而进行调整,真正做到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
2、管理人员的岗位聘任
管理岗位以职员系列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部分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岗位。依据管理人员所在岗位的性质和岗位职责,设定相应的职级。高级管理岗位(五级及其以上职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般控制在管理岗位总数的50%内,其中四级及其以上职员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不超过高级管理岗位总数的50%。管理岗位实行严格的聘期制,通过合同予以明确。
(二)项目聘用
试点单位可根据承担项目的需要,按不同期限以合同方式聘用项目人员,聘用时间最长不能超过科研项目的期限。项目聘用由课题组提出要求,研究所负责审核批准并宏观控制聘用规模。项目聘用岗位不纳入院对各单位的岗位控制总量。
(三)人事代理
各单位可将部分人事管理职能委托专门机构代理,逐步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人事代理的内容可包括:档案管理、社会保险管理等。2001年选择部分单位先行试点,实行部分人事管理职能的委托代理。2002年起,逐步推开。到2005年,各试点单位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要达到50%以上。
三、建立并完善国家科研机构新型分配制度
全面实行以绩效为主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励”三元结构分配制度,积极探索知识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形式,形成国家科研机构新型分配模式。
(一)三元结构工资
对于不同性质的工作和岗位,应通过三元结构工资体现分配导向。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在三元结构工资中岗位津贴的比重应适度提高,以创造适度宽松的科研环境;从事战略高技术创新的人员强调以绩效奖励为主的分配导向,鼓励多承担国家重大任务;管理人员的收入应与研究所的整体绩效挂钩,加大对管理骨干的激励力度。
(二)协议工资
在有条件的试点单位,对各重点学科领域的高层次拔尖人才,试行“协议工资”制度。试点单位对引进的国外知名学者和重点学科领军帅才,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参照有关政策规定和人才市场价格,适当考虑其在国外的实际收入,通过协商决定工资额度,并用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予以确认。实行“协议工资”的单位必须制定“协议工资”实施细则。
(三)年功津贴
在有条件的试点单位,对岗位聘任的科研和管理骨干,可根据考核结果,试行建立年功津贴,其标准为本人岗位津贴的5%至10%,逐年递增。
(四)法定代表人年薪制
按照《中国科学院关于在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单位试行法定代表人年薪制的暂行规定》(科发人教字[2000]0395号),继续扩大“法定代表人年薪制”试点工作。2005年在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全面推开。
(五)养老、医疗补充保险
有条件的试点单位,可为优秀科研和管理骨干建立补充保险,提高创新队伍的社会保障水平。
(六)探索前瞻性的激励机制
各试点单位可通过建立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股票期权、技术开发收入预分配等多种方式,对科研和管理骨干给予特殊的前瞻性激励。
四、加强优秀人才的引进工作
在进一步推进全院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的同时,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吸引、培养和造就新一代科技帅才上来,加大吸引海外杰出科技人才回国和为国服务的力度。有目标、有重点地引进优秀人才,在优先发展领域、重要研究方向和新的学科生长点,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集群优势。
(一)吸引海外知名学者来院工作
吸引己在发达国家获得教授或相当职位的一流科学家,以多种方式到我院工作,在某些重点学科、前沿学科和交叉学科开展高水平研究,带动国内一批重点学科的发展,院将首先在基础研究领域进行试点。
(二)部署优秀科学家小组
以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院开放实验室为依托,与我院部署或承担的重大项目紧密结合,与“百人计划”相衔接,联合国内外优秀青年学者,在若干交叉学科前沿和优先发展领域,与学科布点紧密结合,组建100个左右青年科学家小组。
(三)进一步完善“百人计划”
进一步加强作为“百人计划”重要组成部分的“引进国外杰出人才计划”,力争五年内从国外引进500名优秀的学科带头人。结合优选发展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引进在国外己取得助教授以上职位和具有相关经历的人员,实现创新人力资源、设备、经费的当量凝聚,坚持院所两级资源匹配的原则。同时,适当加大从国内招聘人才的力度。
五、完善现有人才培养体系
以培养所级领导干部,优秀科技、管理和经营人才为重点,通过开展学术研讨会、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博士生导师上岗培训班、人文与社会科学讲座、领导干部上岗培训、管理干部交流研讨、在职进修工商管理硕士(MBA)和公共管理硕士(MPA)课程、高层经理研讨班、研究员带薪学术休假等继续教育活动,造就一批在各领域担负重任、发挥关键作用的杰出人才群,以满足科学事业不断发展对人才的要求。
六、建立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新机制
在实行民主评议、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群众参与范围,并探索将民主评议、民主推荐结果适时适度公开的做法。同时,全面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
加强干部监督工作,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把对干部的监督贯穿于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
建立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实行多岗位锻炼干部的培养性交流、任职期满的常规性交流、优化领导班子结构的调整性交流以及加强领导班子廉政建设的必要性交流。原则上每年交流干部的比例应不低于全院所(局)级领导干部总数的5%。
七、加速人员的转岗分流
通过有效的人员流动机制,对未进入创新试点序列的人员,应逐年缩减,5年内缩减70%,10年内完成分流安置。
对于完成转制的事业单位、改制的所办公司和企业化的后勤服务部门,人员要逐步脱离原事业单位。对于未进入试点序列的人员,鼓励到社会自谋职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l0年并连续工作时间满30年者可以离岗安置。
第二部分 研究生教育
我院研究生教育工作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培养人才、为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提供人才保证的重任。
在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全面推进阶段,我院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定位是:在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形成我院独具特色,与科技创新紧密结合的高级科技人才的培养教育体系。按照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目标,充分利用中国科学院的智力资源和科技资源,大力发展以博士生教育为主体的研究生教育。建立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逐步实现我院研究生教育的统一招生、统一管理、统一学位授予。贯彻扩大招生规模,全面提高质量,优化学科结构,改善办学条件,加强环境文化建设的方针,为国家大规模地培养高质量的高级科技人才。
一、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
l、规模目标
到2005年,全院在学研究生规模超过2万名,其中博士研究生比例大于50%。向社会输送85%以上的毕业研究生。
2、质量目标
研究生培养的总体质量居全国前列,与发达国家可比,部分学科专业争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在保持与加强我院自然科学基础学科研究生培养优势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等应用学科及新兴、交叉学科的研究生教育;适当发展经济管理、工商管理、科技英语等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生教育,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高级复合型人才。
3、促进教育观念转变,优化培养机制的目标
进一步转变教育观念,强调知识传授与素质提高、能力发展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强调个性教育与创新教育相依托、专业教育与综合教育彼此贯通、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平衡互补的原则,把创新能力的培养放到更加突出的地位,建立起具有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教育特色,更适应创造性人才培养的科学教育体系。
二、建立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加快我院研究主教育体制改革
建立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改变我院长期以来形成的以研究所为独立单元进行研究生教育的分散状况,形成以研究生院为核心、以各研究所为培养实体、教育资源有效共享的新型、网络式的研究生教育体系。
1、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的组建办法与原则
将原中国科技大学研究生院(北京)更名为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坚持“院所结合的领导体制,院所结合的师资队伍,院所结合的管理制度,院所结合的培养体系”的原则,依托全院各研究所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的力量和优势,进一步探索研究生教育与科学研究及科技创新紧密结合的新机制和新模式,逐步发展和建设成为国内研究生培养规模最大,质量优异的高级人才培养基地。
2、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的组织结构及职能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由设在北京的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总部、分处各地的研究生教育基地及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构成,形成一个以北京为主体,联系和覆盖我院各研究生教育基地和研究所的研究生教育网络结构。
研究生院北京总部由中关村基地、玉泉路基地和北郊基地三个功能各有侧重的部分组成,其中中关村基地充分利用我院在中关村地区的科研条件、导师力量、图书情报、体育设施等资源和高校的教育资源,为京区及京外地区部分研究所在学研究生提供基础课程教育、全面素质培养和创新实践及学术交流环境;玉泉路基地重点为京区和京外地区部分研究所在学硕士研究生提供基础课教学,并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培训;北郊基地则主要承担北京北郊地区各所在学研究生基础课程教学任务。
3、各地区研究生教育基地的职能
各地区研究生教育基地统一组织和管理当地各研究所研究生的招生及在学研究生基础课程教学、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活动,协调各单位跨学科联合培养研究生,促进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发展及新的学科点建设;积极开展与大学和各地区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的合作,促进教育资源共享。
继续发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在我院研究生教育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实现全院研究生统一招生,统一教育管理,统一学位授予
1、统一招生
统一印发招生宣传材料,统一组织招生宣传,统一制定招生管理制度;对若干基础课程考试进行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进行招生质量评估。
统一安排招生计划;计划调整实行院内调剂后,统一上报教育部批准。
2、统一教育管理
根据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提出的科技创新目标,按照一级学科统一修订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课程设置以及教学大纲。统一制定或修订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培养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条件。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正式成立后,人事教育局的部分管理职能(如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学位授予、研究生各种奖励的评审、培养质量检查、学位论文评估等)将逐步转移到研究生院。
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的考核,严格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建立适应科学教育要求的淘汰机制,完善学位论文评价体系和标准,保证培养质量。切实加强全院在学研究生的全面素质教育,把政治思想教育、品德教育和学风建设始终贯穿于培养教育的全过程。
3、统一学位授予
从2001年起,全院研究生学位授予单位统一调整为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毕业证书由中国科学院统一制作颁发。学位证书仍使用全国统一式样,并注明学位获得者所在研究所和所学专业的名称。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均加盖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院章。
在中国科学院学位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全院学位工作实行两级管理。中国科学院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统筹规划全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对我院各培养单位的学位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对全院各培养单位的学位授予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和委托的其它工作。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各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备案;根据各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意见,审议并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定;审议并通过建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各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的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各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具有研究生学历终审权和学位授予初审权,负责审查通过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提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并报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审定上岗研究生导师名单;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提议;对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研究生毕业的决定并发放中国科学院统一的研究生毕业证书。
学位授予单位统一为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后,全院各研究所原有的学位授权点继续保留,并可根据需要作相应的调整。院将积极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争取有权调配我院已有学位授权点的分布,争取具有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的批准权。今后我院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及一级学科授权的申请,全院将以整体形式统一进行申报。
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行研究主“奖学金”制度,全面实施“研究助理”、“管理助理”、“教学助理”制度
为进一步吸引优秀生源,加强对研究生的激励,适应国家未来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改革,促进与研究所课题研究紧密结合的研究生培养方式,实行与国际接轨的奖学金制度,决定:
1、设立“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奖学金”
从2001年开始,建立“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奖学金本着择优支持、严格评审的原则,用于资助在中国科学院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名额按基础研究、资源环境、高技术、新型、交叉及公益等学科进行分配,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审批准的有效时间为一年。原则上,年度奖学金的名额为全院在学研究生总数的20%。奖学金的评审组织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具体评审工作在各培养单位进行。
在国家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前,继续保留执行教育部现行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和实施办法。原有的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学金和各类冠名奖学金的申报、评审办法不变,这类奖学金今后统称为“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奖励基金”。
2、全面实行“研究助理”、“管理助理”、“教学助理”制度
从2001年起,全面实行“研究助理”、“管理助理”和“教学助理”制度。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科研岗位的设置、科研项目的需要及科研经费情况,按照国际惯例,设立不同类别的研究助理、管理助理或教学助理岗位,自主确定岗位津贴标准。岗位可以是全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实行按岗聘任,契约管理。
3、鼓励硕博连读的培养方式,加强课程体系建设,实行弹性学制和完全学分制
在全院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基础性学科和有条件的研究所,继续鼓励实行硕博连读的培养方式,重新修订硕博连读的培养方案,切实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
根据不同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及研究生论文工作的情况,实行弹性学制。允许研究生学习期间休学创业,但累积学习时间硕士生一般不得超过四年,博士生一般不得超过六年。
采用国内外先进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模式,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内外高水平的优秀教材和课程设置,建立国际一流的研究生课程体系。
实行完全学分制。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可以分散在其整个学习期间完成,不再统一规定必须在入学后一年内完成。但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必须按课程培养要求取得规定学分。
4、加强产学研结合,为社会培养更多的实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扩大开放,鼓励接收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到我院攻读博士学位。
结合与地方及企业的科技合作,有条件的研究所可为地方和企业培养各类研究生,开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渠道,推动实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
按照教育部有关接收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研究生的有关规定,加强人才培养的国际合作,鼓励部分有条件的研究所招收外国留学研究生和港澳台研究生,使我院外国留学研究生和港澳台研究生的在学人数有明显增长,培养质量与国际水平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