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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继续开展“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及“全国用户满意工程”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24 生效日期: 2000-05-24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中施协字[2000]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贯彻用户第一、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方针,促进工程质量及服务质量提高,争创国内先进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全国用户满意工程”每年评选一次,由施工企业申报,部门、地区行业协会审核后,向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工程建设用户工作委员会推荐。

  第三条 推荐工作应贯彻严肃、认真、科学、公正的原则,被推荐的“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和“全国用户满意工程”,应以用户满意度为主要依据。

 

第二章 推荐范围
  第四条 施工企业和列入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的工程(包括新建的或技术改造的大中型工业、交通、水利、民用、军工和五万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推荐。

  第五条 推荐申报全国用户满意工程,必须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并经过一年的考验期。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条件
  ⒈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坚持用户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并按国际惯例,贯彻国家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ISO9000体系认证,为用户,为社会提供满意的工程或服务;
  ⒉工程使用功能良好,用户满意;
  ⒊严格执行本地区、本行业服务标准,重视用户回访,及时处理用户投拆,服务体系健全,规范;
  ⒋经过第三方(用户)的评价调查,用户满意度达八十分以上(发放调查表应包括本企业本年度竣工、在建的全部工程项目并附于申报表申报表后面);
  ⒌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七条 全国用户满意工程条件
  ⒈工程设计合理,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设计标准;
  ⒉获省或部级优质工程奖的工程;
  ⒊重视用户回访,及时处理用户投拆,服务体系健全、规范;
  ⒋经过第三方(用户)的评价调查,用户满意度达八十分以上。

 

第四章 申报与审定
  第八条 各部门、各地区行业协会,做好本部门、本地区推荐工作,保证用户评价的科学、客观、公正。每年十月三十一日择优推荐用户满意施工企业一家,用户满意工程一~三项。未建立行业协会的部门和地区可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首先向部门、地区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申报表”或“全国用户满意工程申报表”。经行业协会初审会,将决定推荐的申报表印制一式5份,用户满意评价表1份,加盖公章后,同时报送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工程建设用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对用户满意施工企业和用户满意工程的评价,一般用满意度的分数表示,满意度分五个档次;很满意100分、满意80分、基本满意60分、工满意30分、很不满意0分。

  第十一条 用户评价表(卡)的发放(由推荐单位发放),要采取便于用户表达真实意见的方式进行,如信函调查,保密信箱回收等,保证用户有充分表达意见的自由,确保用户评价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工程建设用户工作委员会根据推荐表和部门、地区行业协会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进行综合评价核定。

 

第五章 表彰、管理及纪律
  第十三条 获得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和全国用户满意工程将在全国范围内给予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并通过报刊等新闻媒体予以宣传。

  第十四条 获全国用户满意工程,可在工程适当部位镶嵌“全国用户满意工程”标志。

  第十五条 在获“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全国用户满意工程“的基础上,择优向全国用户委员会推荐全国用户满意企业和全国用户满意工程。

  第十六条 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应更加重视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巩固提高用户的满意度。

  第十七条 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有效期满后,应主动申请复查,原推荐单位填写用户评价后,报中施企协工程建设用户工作委员会审查是否继续保留称号;企业没有申请和没有通过审查的,其用户满意称号自动消除。

  第十八条 要本着为企业服务的精神,做好此项工作,用户评价活动均不应以盈利为目的,不允许借推荐名义向企业乱收费,增加企业负担,如发现违纪行为,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暂停直到取消推荐权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用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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