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为了贯彻'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通过择优扶强,大力推进音像经营单位的规模化和经营活动的规范化,加快提高民族音像业竞争力,文化部决定在音像市场开展创造优异业绩、评选优秀单位、扶持优势企业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音像制品批发(含从事批发业务的出版单位)、零售单位。2000年以来受到音像市场行政管理处罚的单位不得参评。
二、申报条件
(一) 批发单位
1、 经营时间2年以上,2000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
2、 累计发行品种在500种以上,其中国产节目不少于60%;
3、 向社会公开承诺无盗版或与主管部门签订无盗版责任书并切实执行;
4、 进出货实行计算机管理;
5、 认真遵守音像市场管理的法规制度,信誉良好。
(二) 零售单位
1、 经营时间1年以上,2000年度营业额在400万元以上;
2、 经营品种在5000种以上,其中国产节目不少于60%;
3、 向社会公开承诺无盗版或与主管部门签订无益版责任书并切实执行;
4、 进出货实行计算机管理;
5、 认真遵守音像市场管理的法规制度、信誉良好。
本条'营业额'专指音像制品经营收入,不包含批发、零售单位从事其他业务的收入。批零兼营单位只能选择一项申报。
三、申报程序
初评采取经营单位申报和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两种办法。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申报表》,并写出包括经营管理主要业绩和经验的申请书。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报单位的材料后,要按照申报条件认真审核所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并组织人员(不少于2人)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核并签署考核报告,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初评合格的,连同全部材料于2001年7月1日前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四、评选办法
本次评选不设申报名额限制,凡符合条件的均可上报。如因营业额达不到规定条件产生不了上报单位的地区,可将本地区营业额名列前茅、符合第二条其他条件的批发零售单位各报一名。文化部进行综合评估和重点抽查后,从所报单位中评出优秀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若干名,发给证书和奖牌,并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其他符合条件但未入选优秀单位的,也将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告。
五、工作要求
开展创优、评优、扶优活动,对于规范和繁荣音像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今后文化部将每两年举办一次。各地也可结合此项工作在本地区开展创优、评优、扶优活动。要综合运用政策和市场相结合的手段,加强政府对音像市场发展趋向的引导和宏观调控,扶持优秀音像单位的发展,增强优势企业对音像市场的控制力,为民族音像业的振兴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