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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3 生效日期: 2000-07-23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200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以下简称《内务条令》)已于6月1日发布施行(公安部令第53号)。《内务条令》是规范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的一项重要规章制度。它的发布施行,对于进一步规范和严格民警的日常管理,加强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提高队伍的整体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实施《内务条令》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内务条令》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公安机关是一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加强公安队伍的内务管理和纪律作风建设,树立优良的警风,是完成各项公安工作任务的重要保障。《内务条令》对公安机关内务建设各方面做了统一、明确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内务条令》,有利于培养公安队伍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促进各项公安保卫任务的完成;有利于强化公安民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增强公安民警的荣誉感、使命感、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培养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警风,树立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加强政权建设的高度出发,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内务条令》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贯彻实施《内务条令》作为贯彻从严治警、依法治警方针的重要措施来抓,推动公安机关内务建设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可靠、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能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秉公执法,能够应付重大突发事件的有坚强战斗力的公安队伍。

  二、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周密组织《内务条令》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内务条令》对公安机关内务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举办培训班、组织专题讲座、座谈讨论、知识竞赛、观看专题教育片以及设立公示栏、牌匾、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组织广大公安民警认真学习《内务条令》,提高加强内务建设的自觉性,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每一件事做起。要结合警务公开,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内务条令》的内容和意义,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公安机关加强队伍建设的情况和措施,更好地支持公安工作。
  公安部将在近期举办全国公安机关《内务条令》示范培训班,由各地(市)以上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培训结束后,参训人员将负责本地区公安机关《内务条令》的具体教学、培训工作,使《内务条令》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三、以贯彻实施《内务条令》为契机,进一步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
  实施《内务条令》的核心是严格纪律。各级公安机关要紧密结合即将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的“三项教育”活动和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十二项措施,以纪律教育为重点,下大决心、花大气力,把《内务条令》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要根据《内务条令》的精神,从本地的实际出发,抓紧制定和完善内务建设各项具体规章制度,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的新途径、新措施、新办法。要加强对基层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的监督和指导,对队伍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教育。各警种、各部门特别是基层实战单位,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内务条令》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切实把内务建设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把内务建设同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加强对广大民警的宗旨教育、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各级公安机关监察、督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使《内务条令》的高标准、严要求真正落实到各级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中,落实到每一个公安民警的实际行动中,使公安机关内务管理和队伍正规化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
  各地在贯彻执行《内务条令》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部。

200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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