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甘价电字[2000]4号
各地、州、市物价处(委、局)、旅游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旅游价格检查的通知》(计价检(2000)282号)和国家计委《关于“五一”节期间全国集中开展旅游价格检查的通知》(计电(2000)26号)要求,为规范我省旅游市场价格行为,促进我省旅游事业的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旅游价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检查的范围是:所有旅游从业单位和旅游交通单位,以及对旅游从业单位征收费用的政府部门,自1999年1月1日以来所发生的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行为。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违反规定擅自提价、变相涨价或超出规定的差率水平;
(二)、未经批准擅自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或减少服务;
(三)、超过规定的范围加收服务费,提高服务费标准;
(四)、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五)、采取虚高定价、虚假折扣等形式搞价格欺诈,牟取利益;
(六)、地方政府、部门超越权限制定加价加费措施,并通过旅游从业单位向消费者征收基金、附加费;超越权限向旅游从业单位收费;以各种形式办节的乱摊派行为等。
二、检查的组织和方式
此次检查采取同级检查的方式,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实施本地区旅游价格检查工作,具体检查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落实。“五一”节、“国庆节”前后为集中统一检查时间。“五一”节期间,全省统一检查时间为4月30日至5月6日,主要检查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点、旅游从业单位、各类门票、旅游交通运输票价、旅游景点内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明码标价规定情况;各类旅游宾馆、饭店、旅社的房费、餐饮娱乐价格及服务费执行情况;各类旅行社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或与旅客签订的旅游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地方政府部门对旅游从业单位和消费者收费情况的检查安排在“五一”节假期之后进行。
集中检查期间,省所将会同省旅游局组成工作组到有关地县进行督导,听取情况汇报、并实地抽查几个重点旅游城市和旅游景点、旅游从业单位。各地在检查期间对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处理。
三、检查的主要法规政策依据及要求
1、旅游价格检查的主要法规及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国家计委有关价格政策规定,地方法规,规章及按权限制定的旅游价格政策等。
2、扩大舆论宣传、突出检查重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宣传旅游价格检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旅游价格政策。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并及时处理游客关于旅游价格方面的投诉举报。对查出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要重点检查处理旅游价格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旅游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价格欺诈、质价不符的问题,以及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旅游从业单位乱收费的行为。
3、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各级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准接受吃请、不准收受礼物、纪念品,不准进行与检查无关的旅游等,自觉维护价格检查人员的形象。
4、注重整改、做好总结。对查出的价格违法行为,除依法进行处理外,还要着重于规范,提出整改意见,以确保检查效果。“五一”假期结束后,各地要将旅游价格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归纳分类(最好有具体案例),并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对旅游价格监督的建议,以书面形式于5月10日前上报省物价检查所。整个旅游价格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于10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省物价局,并抄送省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