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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辽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6 生效日期: 2003-04-26
发布部门: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辽市政办发[2003]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国税局、辽阳市地税局拟定的《辽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辽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建立公平税负的税收平台,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除外商投资企业,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以当月结清的销货款和预收款(包括其他收入)作为经营收入的实现;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固定资产或以房抵债、出售其他固定资产等,要按销售、转让同期、同质、同价之公允价格作为经营收入的实现;接收委托建房和其他工程,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按代建工程结算单作为收入的实现。


    第四条 发生退货时,从收到退货之日冲减当期销售,经营收入也随当期调减。


    第五条 凡经营注册地在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太子河区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按照第三、四条规定的计税收入乘以12%应税所得率申报纳税;凡经营注册地在辽阳县、灯塔市、弓长岭区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按照第三、四条规定的计税收入乘以10%应税所得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无法确定的,可以按成本费用支出额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第六条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审批表》1式4份,报市税务机关备案、征收局存档、基层税务机关备查各1份,送达纳税人1份。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每年1次,于当年1月至3月底进行。


    第八条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月应税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按月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月应税收入不足30万元的,按季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伪造、变造、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严肃处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条 各征收机构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逐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严禁违反规定任意调整应税所得率。


    第十一条 不同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征收机构上报市以上税务机关进行重新审核认定。


    第十二条 经重新审核,发现企业收入、成本、帐簿设置、纳税义务履行、报送会计报表、纳税申报及帐簿、凭证保存等情况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严肃处理外,还要按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15%至20%从严从高核定征收。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三条 经市以上税务机关审查,企业确实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由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后查实征收。


    第十四条 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核定征收期内原则上不再稽查,同时也不再享受税收优惠等有关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变化调整时,按国家税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辽阳市国家税务局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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