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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业务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货物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具体办法程序如下:
㈠《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申请
1、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申请:
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⑵出口发票;
⑶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㈡《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审核
1、退税部门在接到生产企业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申请资料后,须人工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纸制凭证上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所提供申报软盘中的内容一致。
2、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⑴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否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
⑵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否已申请办理过退运,若办理过退运,需在补回的报关单上重新签署退运情况。
⑶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与海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信息内容是否一致。
经审核,发现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没有海关提供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内容不一致的,退税部门不予提交出具环节。对审核出的疑点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后,审核环节方可提交出具环节。
㈢《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出具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方可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该证明可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海关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将海关存查联交于企业用于到海关办理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将税务机关存查联与企业申请时提交的资料一并按出具序号排列整理,年终按资料装订要求整理归档。
二、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业务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
㈠《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申请
1、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申请:
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⑵出口发票;
⑶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㈡《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审核
1、退税部门在接到生产企业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申请资料后,须人工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纸制凭证上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所提供申报软盘中的内容一致。
2、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⑴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
⑵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与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内容是否一致。
经审核,发现申请补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没有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内容不一致的,退税部门不予提交出具环节。对审核出的疑点按照规定处理后,审核环节方可提交出具环节。
㈢《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出具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方可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该证明可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外汇管理局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将外汇管理局存查联交于企业用于到外汇管理局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将税务机关存查联与企业申请时提交的资料一并按出具序号排列整理,年终按资料装订要求整理归档。
三、补办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业务
委托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由于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后,就不能申报办理委托出口货物的退(免)税,须到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受托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时,需提供由委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方可重新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㈠《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申请
1、委托方(生产企业)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申请:
⑴《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⑵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⑷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⑸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㈢《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审核
1、主管退税机关在接到生产企业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申请资料后,首先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纸制凭证上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所提供申报软盘中的内容一致。
2、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⑴企业申请补办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是否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
⑵企业申请补办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数据与国家局提供的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是否一致。
经审核,发现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证明已办理过出口退税、没有国家局提供的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内容不一致的,退税部门不予提交出具环节。对审核出的疑点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后,审核环节方可提交出具环节。
㈣《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出具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出具环节方可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该证明可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受托方(外贸企业)退税机关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将退税机关存查联交于企业用于到受托方(外贸企业)退税机关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将税务机关存查联与企业申请时提交的资料一并按出具序号排列整理,年终按资料装订要求整理归档。
四、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业务
生产企业因各种原因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发生退运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凭以办理退运手续。
如果企业退运的货物未向退税部门正式申报过退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还没有报给退税部门,则企业在次月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必冲减出口收入,退税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提交出具环节,直接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如果企业退运的货物已向退税部门正式申报过退税,无论是否审批,企业均应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收入,并冲减下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款,不需补税。
如果企业退运的货物属以前年度出口的,则不得冲减下期出口收入,不得冲减下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款,补缴原免抵退税款(缴入中央金库),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中调整。若退运的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㈠《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
1、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申请:
⑴《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⑵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已报退税部门的除外);
⑶退运货物的运单及出口发票;
⑷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㈡《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审核
1、退税部门在接到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资料后,首先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纸制凭证上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所提供申报软盘中的内容一致。
2、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⑴申请退运货物是否有海关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
⑵申请退运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是否已申报退税;
⑶退运货物的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和所适用征税率、退税率是否与原申报的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和所适用征税、退税率一致;
⑷退运货物的商品数量、金额是否小于或等于原申报退税的数量、金额;
⑸退运货物所属年度;
⑹退运货物属以前年度的应审核退运货物的免抵退税额是否小于或等于原申报退税的免抵退税额;
⑺退运货物属以前年度的,且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全部退运(限运数量=原出口数量)时,应补税额=原免抵退税额;
⑻退运货物属以前年度的,且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部分退运(退运数量小于原出口数量)的,应补税额=原免抵退税额×(退运数量÷原出口数量)。
经审核,发现没有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不予提交出具环节;发现申报过退税的退运货物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冲减出口收入或补缴税款;对审核出的疑点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后,审核环节方可提交出具环节。主管退税部门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加盖出口退运戳记,标明退运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外币及人民币)、退运日期。
㈢《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出具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出具环节方可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该证明可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海关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将海关存查联交于企业用于到海关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段,将税务机关存查联与企业申请时提交的资料一并按出具序号排列整理,年终按资料装订要求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