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3]2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2002年10月至11月,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我省落实《财政部关于通报社会保障资金检查情况的函》(财监函[2002]10号)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情况及我省省本级、沈阳市、鞍山市、抚顺市、丹东市、锦州市、阜新市、辽阳市管理使用2001年中央财政拨付的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认为:我省各级党委、政府重视整改工作,除违规购建、使用的办公楼尚在处理外,其他违规违纪问题均已做了纠正。但检查中也发现我省在2001年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及会计核算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违规违纪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及整改意见通报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挤占社会保障资金1471.43万元
鞍山市民政局2001年挤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116.32万元,其中用于列支收容遣送站支出11.42万元,列支春节走访慰问困难职工等临时救济支出104.90万元;鞍山市财政局将社会保障资金1343.64万元借给省直困难企业使用,截至检查时仍未收回;丹东市再就业指导服务中心2001年挤占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8.87万元用于劳动局就业处经费。
(二)虚列社会保障金支出1153.50万元
鞍山市社会保险公司2001年虚列失业保险金支出1092.82万元;丹东市再就业指导服务中心2001年虚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43.15万元;灯塔市财政局2000年虚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8.19万元;灯塔市铧子镇民政办2001年虚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9.34万元。
(三)阜新县社会保险公司借出社会保险基金145万元
阜新县社会保险公司2000年12月份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145万元借给县地税局用于完成养老保险费征收任务,县地税局2001年4月2日归还110万元,2002年4月27日归还35万元。该公司在借出和收回资金时均未经单位会计记账,而是由出纳直接办理有关划款手续。
(四)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核算不够规范
个别市财政局存在未按险种分别开设财政专户、多项社会保障资金混存同一账户及违反规定在非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问题,如锦州市财政局2001年在非国有商业银行开设10个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鞍山市财政局多项社会保障资金在一个专户内核算,下岗再就业补助资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未单独设置专户,财政局对养老金补贴资金未转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造成社会保障资金相互串用,个别部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报表、总账、明细账勾稽关系不清,银行账目管理混乱,收入户、支出户资金串户使用等问题。
二、处理及整改意见
1.对挤占社会保障资金1471.43万元的问题,鞍山、丹东市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立即纠正,归还被挤占的社保资金,并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对虚列社会保障资金支出1153.5万元的问题,鞍山、丹东、灯塔市有关部门要尽快按规定调整账目,规范资金核算和管理,加强基础工作,真实、准确反映社保资金的收支情况。
3.对阜新县社会保险公司2000年12月借出社保资金145万元,且未做相应会计处理,由出纳人员直接办理划款手续的问题,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4.对营口市鲅鱼圈区劳动保险公司和丹东市社会保险总公司挪用养老保险基金购建的社保大厦和办公楼,以及本溪市社会保险公司以物抵费接收并自用的楼房,要责成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依法拍卖资产,限期归还被占用的社保资金。
5.对管理和核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市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整改力度,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对多头开户的,要坚决撤销;在非国有银行开户的,要坚决纠正;对混户核算的,要按规定专户存储、分账核算;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基础工作,从根本上杜绝违规违纪问题的再度发生;针对社保财务会计人员素质不高、基础工作薄弱的现象,各市要加大培训工作力度,提高人员素质,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对业务素质差、工作水平低的人员,要调离工作岗位;各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社保基金监督体系,切实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6.各市要在2003年5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及有关凭证于2003年5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整改工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等额扣减省对该市的社保补助资金。
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对这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力措施,立即整改,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社会保障资金基础管理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