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全爱卫发(1999)第1号
湖南、湖北、江西、安徽、黑龙江、吉林、内蒙古省(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厅:
在今年的抗洪救灾期间,解决灾区的饮用水卫生,是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的一件大事。9月10日,李岚清副总理亲自主持召开会议,研究了救灾防病解决灾区饮用水卫生的具体措施。根据会议精神,卫生部草拟了《关于救灾防病解决灾区饮用水卫生的实施方案》,在征求了国家计委、财政部、经贸委、民政部、建设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意见后上报国务院。11月初,李岚清副总理、温家宝副总理批准了这个方案。现将执行《方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决灾后饮水卫生的指导思想:应实行先救急、后长远,当前与长远相结合,即先解决临时供水,后修复毁损供水设施,结合重建家园和移民建镇,因地制宜积极兴建供水设施。在中央规划、指导下,由地方政府贯彻实施,有关部门分工执行,层层负责抓落实。
根据南北地区差异、水源和供水方式的不同,以及供水设施受损情况,南方4省以提供净水器,修复水厂为主,修复、重建手压机井为辅;北方3省以修复、重建手压机井为主,提供净水器,修复水厂为辅。
对受损农村水厂、水站,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由县、乡及时组织力量修复。根据需要更换设备、检修电路、维修构筑物,对水池、管道进行清洗消毒,管好水源,特别强化水质消毒作业,并加强水质监测,保证尽早供水。
对于水厂净水部分损失严重,构筑物倒塌,无法短期修复的水厂,适合以净水器取代,以便尽快恢复供水。
手压机井造价低、建设快,只要浅层地下水水质合格,就能很快供水,特别适用在北方3省。由村委会组织群众恢复手压机井的功能,如已彻底损坏,可重新建造,并应认真搞好机井周围环境卫生,保护地下水源不受污染。
二、帮助灾区尽快解决饮用水卫生问题,应采取“民办公助、多方筹资”的办法解决。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拨给的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采购修复水毁农村水厂、手压机井所急需材料、设备及购置净水器;土建工程费用由地方资金解决。
根据各省区上报的毁损供水设施情况,中央财政补助的4,500万专项资金分配:
湖南896万元(补助修复供水设施696万元,购买净水器200万元);
湖北904万元(补助修复供水设施704万元,购买净水器200万元);
江西844万元(补助修复供水设施644万元,购买净水器200万元);
安徽416万元(补助修复供水设施336万元,购买净水器80万元);
黑龙江610万元(补助修复供水设施580万元,购买净水器30万元);
吉林420万元(补助修复供水设施400万元,购买净水器20万元);
内蒙古390万元(补助修复供水设施390万元)。
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各受灾省区具体制定执行计划,根据经批准的执行计划上报水毁农村供水设施所需材料、设备清单。经批准后拨给70%货款,由各受灾省区自行组织不少于3家厂商的询价采购,合同副本上报备案。待货物全部到位后,由省区开证明再拨给所余30%货款。
为确保修复水毁农村供水设施顺利进行,各省区可从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经费中,支付不超过5%的培训和本底调查经费,以加强修复工程质量管理,加强健康教育和项目评估。
各省区采购的一体化净水器,应适当保留若干成品储备以应急需。
三、根据国务院领导对《方案》批复精神,明确卫生部门为主管农村改水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落实解决灾区饮用水卫生的具体工作。
各省、区卫生厅、爱卫会办公室,要坚决贯彻李岚清副总理的重要批示:“卫生部自始至终要把饮水卫生措施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在省、区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办解决灾区饮用水卫生方案的实施。做好重点地区的基本情况调查,因地制宜地提出修复水毁供水设施的具体措施,以及地方财政资助及受益群众投入的筹资办法,为今后其他地区解决饮用水卫生问题提供有益的经验。
四、执行《方案》的时间,南方4省应于1999年4月底前完成,北方3省区于1999年6月底前完成。计划完成后,各省区组织验收,经省级审计后再写出实施报告。全国爱卫会和卫生部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近期,我们将召集受灾7省区主管此项工作的部门开会,具体研究执行《方案》的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