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教育(豁免)令#
(第279章第9(3)条)*
[1963年9月6日]
(本为1963年第108号法律公告)
注:
与《2003年教育重组(杂项修订)条例》(2003年第3号)所作的修订有关的保留及过渡性条文,见该条例第3部。
*本命令是根据已废除的《教育条例》(EducationOrdinance)(第279章,1964年版)第6(2)条订立,而凭借《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6(1)条,本命令继续有效,犹如是根据新的《教育条例》(EducationOrdinance)(于1971年制定,即本版第279章)第9(3)条订立一样。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教育(豁免)令》。
第2条 豁免遵守命令 版本日期 30/06/1997
所有在船只上开设的学校,只要遵守以下附表所载的条件,则获豁免受《教育条例》(第279章)第11(b)(ii)条及《教育规例》(第279章,附属法例A)第Ⅱ部中除第5、9(1)及(2)及10条以外的条文管限。
(1971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第2条 豁免遵守命令 版本日期 30/06/1997
所有在船只上开设的学校,只要遵守以下附表所载的条件,则获豁免受《教育条例》(第279章)第11(b)(ii)条及《教育规例》(第279章,附属法例A)第Ⅱ部中除第5、9(1)及(2)及10条以外的条文管限。
(1971年第106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