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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济南市公安局关于集中整治占道经营违法行为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9 生效日期: 2004-11-19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为了维护城市容貌,坚决遏制市区内乱摆摊担,店外经营、作业现象,为广大市民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市政府206号令《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以下简称处罚通告),现就依法集中整治占道经营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街头空地、广场、道路绿地、隔离带及其附属设施)。

  二、占用城市道路乱摆摊担,店外经营、作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于11月25日前进行自查和整改。逾期城管执法部门将严格按照《处罚通告》第122条规定,予以没收经营工具和物品,并处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三、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修建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将依照《处罚通告》第5条和第22条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将统一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对于妨害城管执法公务行为和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有关沿街经营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城管执法、公安等管理部门的工作,为营造我市良好的市容环境而共同努力。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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