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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音像制品的内容审查工作,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音像出版发行单位出版发行下列音像制品(外语教学节目除外)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一)外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以下称境外单位)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
(二)境外单位或个人拥有版权的音像制品;
(三)境外单位签约、代理的境内单位或个人在签约、代理期内制作发行的音像制品;
(四)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合作制作的音像制品。
二、境外单位签约、代理境内单位或个人的音像制品在境内制作发行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关各方应将签约、代理的事项、时间等情况于签约后30日内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备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予受理。
三、 凡属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外语教学节目,由出版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出版单位应于每年1月将上一年出版发行的上述外语教学节目的名称、数量、载体等情况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