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部关于粮食收购中粮食等级确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0 生效日期: 2000-09-20
发布部门: 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计委
发布文号: 计价格(2000)14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粮食厅(局)、技术监督局、农业厅(局):
  为认真执行国家新颁布的《主要粮食质量标准》,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妥善处理农民、企业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现就小麦和玉米收购中的等级确定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麦按容重确定等级,不完善粒不作为定等指标。不完善粒超过各等级对应标准(三等以上超过6%,四等超过8%,五等超过10%)而又在15%以内(含15%)的,每超过对应标准1个百分点,扣价0.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在标准之内的,不扣价也不增价。不完善粒超过15%的,应先让农民自行整理之后再收购;农民不愿进行整理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按照等外粮处理。

  二、由于按容重确定等级的方法只适用于水分含量在23%以下的玉米,东北三省及内蒙古自治区在收购水分含量超过23%的玉米时,应先采用快捷烘干方法将玉米样本的水分含量降到23%以下,然后再按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确定玉米等级。对高水分玉米的扣价扣量规定,仍按《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修订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办联[1997]150号)执行。
  请各地按照上述规定,采用科学仪器和适当方法合理确定粮食等级,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认真贯彻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政策,并积极向农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