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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1-01 生效日期: 1992-01-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统一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计算办法,根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市房屋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产)租金,均按本办法计算。
  第三条 公有住房租金,贯彻按质论价原则。以房屋结构、装修、设备条件为基础,以地段环境、楼层、朝向等条件为调剂因素,不同质量不同地段的房屋租金保持适当的差价。
  第四条 公有住房一律按使用面积计算租金,以平方米为计租单位。
  计算方法是以标准房屋确定基本租金分数,与标准房屋条件不同的,依照租金调剂条件予以增减。
  第五条 标准房屋以砖混结构二等单元式楼房及其相称的装修、设备条件构成。符合标准房屋条件的,每平方米基本租金分数为100分。
  第六条 使用面积包括居室面积和附属面积。附属面积包括方厅、过道、厨房、厕所、卫生间、储藏室(杂房)、居室外壁柜等。
  第七条 居室面积租金分间评定。附属面积租金随同单元(非单元式房屋随同层)居室单位租金较低的计算(不加朝向条件)。
  第八条 附属面积合用的,其租金按户分摊,原来已由分房单位、房管部门、街道、派出所等调解划分好的或已长期沿用的,按原划分或沿用的面积分摊计租。
  非单元式房屋合用的过道不计租。
  第九条 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公式:
  每平方米租金=分值×(基本租金分数+调剂条件分数);
  应收租金=居室面积租金+附属面积租金+附加条件租金;
  计租面积单位(平方米)取小数点以后两位;
  每平方米租金计算到“厘”;
  应收租金计算到人民币“分”。
  第十条 按本办法评出的每平方米租金分数低于50分者,一律按50分计算。
  第十一条 第一步提租时,基本租金分值为每分三厘。今后对分值金额进行调整时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 房屋计租条件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评定租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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