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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一、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和施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按照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增强全局观念、群众观念,不断开拓创新,按客观规律办事;要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勤奋学习,努力工作,讲究效率;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廉洁奉公,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受省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并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加强督促检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市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法定序列的各部门负责人。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期间或外出较长时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工作。
十、市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十一、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市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会议制度
十二、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决定;讨论决定和部署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的形势;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组成人员出席,市政府顾问,市长助理,各县(市)、区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讨论通过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分析全市形势;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的议案和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各地、各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出席,副秘书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副市长提出,报请市长审定,或由市长直接确定。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审理,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会后对议定事项印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对需办理落实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督查及反馈工作。
(三)市长办公会
市长办公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一些需集体研究处理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副市长出席,秘书长和有关副秘书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凡提请市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副市长提出,市长确定,市政府办公室审理,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会上由议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一般不得带随员。会后对议定事项印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或决定事项通知单。
(四)市长碰头会
市长碰头会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工作情况,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副市长和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碰头会不印发会议纪要。
此外,市长、副市长均可召集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专题会议,协调、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会后可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或有关副秘书长签发。
十三、尽量减少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召开的全市会议,市政府系统召开全市性会议要严格按规定审批。特殊情况下,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办理。
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以及确需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的会议,必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批准。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要尽可能开短会或电话会议。
公文审批制度
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皖政办(1994)83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办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宜政办秘(1997)32号)的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市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十八、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国家部门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政府部门发给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文件的内容转有关部门承办;重要公文,呈市政府有关领导阅批后转有关部门承办;承办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
十九、市政府发布的决定、通告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二十、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属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经分管的副市长、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属已经会议讨论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范围内的工作问题或通过的事项,经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按照分工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签发,其中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应协商会签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属某一方面、内容比较单一的问题,可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系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核签发;系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由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核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
二十一、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意,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政府领导同志有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请示、报告,应报送市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须经市政府审批的事项,按办文程序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签后,也可由部门发文,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或“经市政府领导同意”;需要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的,主办部门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
二十四、公文中涉及部门间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负责同志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不得上报市政府。协商时,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经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有关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有关副秘书长或市政府有关综合部门协调或裁定。
二十五、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要签署明确的意见,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二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调研、考察工作,要轻车简从。根据工作需要,主管部门负责同志随行,减少陪同人员,不得使用警车,不搞边界迎送。
二十七、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以及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也不发表书面讲话。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确需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切实减少领导同志陪会以及一会安排多位领导同志讲话等现象。
二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各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市政府领导同志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一般不公开发表。
二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各地的一般性会议或活动,不作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新闻报道的,由市政办公室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三十、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原则同意,市政府逐案报省政府批准。具体事项,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组织实施。
市政府各部门、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副县以上干部出访,应报市政府,呈分管外事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批准,其中正县级干部应经市长批准。
三十一、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官方人士,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牵头会有关部门承办,报有关领导同志批准后安排;会见外国非官方人士等其他外宾,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有关领导同志决定。
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市侨办审核报批。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市台办审核报批。
通气报告制度和离宜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市长应听取和集中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副市长分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市政府领导成员应经常深入基层和分管部门,了解、研究、解决问题。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十三、副市长、秘书长离宜出差(出访)或学习、休假,应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市政府领导同志每周主要活动安排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制表。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离宜外出应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外出三天以上的要向市长报告。市政府办公室要掌握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离宜外出情况,及时向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
政务公开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按宪法和法律制度规定,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及时办理市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意见和建议。
三十五、市政府每个时期的工作部署和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及时向市政协通报协商,并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通气,充分听取意见。
三十六、市政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有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每年确定的为群众要办的实事,全市治安、安全、救灾等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三十七、对行政执法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主管部门都要公开办事程序、内容、标准、时限和结果,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八、开通市长公开电话,坚持市长接待日制度。市长公开电话,主要接受群众各种投诉、批评、建议和咨询。市长接待日定为每月的十五日(节假日顺延)。重视人民群众来信工作。对于重要来信,市长、副市长要及时亲自批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