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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4 生效日期: 2003-09-04
发布部门: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阜政办发[2003]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四日
为了强化企业争创名牌意识,扩大阜新品牌的知名度,推动我市商标战略向纵深发展。根据省工商局《关于开展“执法服务环境年”活动的实施意见》(辽工商发[2003]1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为依据,以促进阜新经济转型和经济发展为目的,以宣传企业商标,扩大阜新品牌知名度为主题,努力营造公正、公平、公开、有序的商标认定工作环境,进一步增强企业争创名牌意识,加快我市名牌战略步伐,为实现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著名商标认定工作遵循的原则
  1.自愿申报原则:企业可根据自己的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所具备的标准、条件视情况自愿申报。
  2.名牌优先认定原则:已获得“辽宁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在本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可优先认定市著名商标。
  3.择优认定原则:对同类产品商标和同行业服务商标品牌知名度高、企业经营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的择优予以认定。
  4.综合评议原则:为保证市著名商标认定的权威性,由市工商局牵头,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
  5.终审认定原则:对符合标准条件的注册商标,由市工商局做出终审认定。
  6.社会公示原则:在认定过程中,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和认定程序实施,不搞暗箱操作,并将认定标准、条件和认定结果等事项向社会公示。

  三、时间、方法及步骤
  从今年9月份开始实施,至年底前结束。此项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9月1日一9月30日)为宣传动员阶段。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向全市企业宣传争创市著名商标的标准、条件和重要意义,使认定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意识。
  第二阶段(10月1日一10月31日)为申报阶段。市工商局负责统一印发各种制表,各县局、驻区分局负责对辖区的自然人、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包括在本辖区的市属、中省直企事业单位)部署和汇总,然后再统一向市局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第三阶段(11月1日一11月30日)为集中评议阶段。由市工商局提交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对申报认定的市著名商标按照《阜新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逐一进行评议,形成评议认定意见。
  第四阶段(12月1日一12月31日)通告公示阶段。对认定的市著名商标在报纸或电视上进行公告,并颁发“阜新市著名商标”牌匾。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成立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李刚 市政府副秘书长
  常务副主任:黎守信 市工商局局长
  副 主 任: 周 峰 市工商局副局长
  陈 光 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杨敬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科科长
  宋景力 阜新日报社广告部主任
  姚绪发 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科长
  委员由市工商局抽调有关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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