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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5 生效日期: 2005-01-15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切实做好我市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管理规定》的意义,提高对森林防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管理规定》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原则、领导责任制、森林防火的组织、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以及法律责任都做了明确规定。认真组织实施《管理规定》,对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保障全市森林资源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森林防火工作不仅关系到生态环境保护,而且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充分认识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做好森林防火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尽快形成比较完备的扑救森林火灾队伍体系
  建立健全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要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加快森林消防队伍的正规化建设。2005年底以前,完成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市建立森林消防支队;6个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区县和8处国有林场建立森林消防大队;40个防护林面积3000亩以上的乡镇建立森林消防中队。
  市森林消防支队依托淄博武警支队建设,规模不少于100人。
  沂源县、博山区、淄川区要建立30人以上,张店区、临淄区、周村区要建立20人以上的森林消防大队。淄川区、博山区、临淄区、沂源县建立专职队伍,张店区和周村区可依托预备役部队和企业建队,也可以与民兵应急分队结合起来建队。
  8处国有林场组织林场职工全部建立专业森林消防大队,根据面积大小,规模20一50人。
  乡镇消防中队,主要依托民兵组织、乡镇直属单位或企业建队,有条件的可建立季节性专职队伍。防护林面积10000亩以上的乡镇不少于30人,防护林面积10000亩以下3000亩以上的乡镇不少于20人。
  建立森林消防应急队伍。凡是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区县,其民兵应急分队负有扑救森林火灾的职责。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要指定一个基干民兵排承担扑救森林火灾的应急任务。各级公安消防部门防火期内要指定专人,负责扑救森林火灾工作。驻淄部队应制定森林防火抢险预案,必要时根据上级指示调运兵力执行扑救火灾任务。
  建立群众性森林消防队伍。有防火任务的乡镇、村和各级林场及林区各企事业单位要组织青壮年成立森林扑火预备队。
  搞好护林员队伍建设。按照森林面积配备护林员,山区每500一1000亩、平原每800亩左右配备1名护林员。
  森林消防队伍由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建队单位具体指挥,必要时上级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可统一调用。建队单位对扑火队员要统一登记造册,建制编队,并保持相对稳定。驻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以及区县、国有林场森林消防队伍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其他森林消防队伍报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年,由建队单位集中对森林消防队伍进行扑火专业技能训练和扑火模拟演练,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三、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强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能力
  加强防火公路建设,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对防护林连续面积1000亩以上的重点林区,要在5年内修通防火公路,在全市基本形成畅通无阻的防火公路网。在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国有林场要确定车辆,24小时值班;森林消防专业队要有相应的运输车辆。
  完善林火监控系统。各级林场要在控制面较大的山头、山脊等部位,按照了望覆盖率大于95%的标准建设防火了望台(哨),每个了望台(哨)监控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亩。集体林区也要因地制宜建立防火了望台(哨),保证观测了望率达到90%以上。
  加强防火阻隔带建设。采取生物防火带、物理阻隔带、自然阻隔带与防火公路等阻隔带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每100公顷左右1个网格,宽度为大于树高两倍以上的标准,建设闭合的防火阻隔网。全市争取5年内基本完成防火阻隔带建设。今后,凡新造林地,要按标准配套建设生物防火带。
  健全和完善通讯网络。全市按照通讯覆盖率90%以上的标准设立防火专用电台和中继站。森林消防队伍要按有关规定配齐通讯设备,森林防火了望员和重点林区的护林员要配齐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
  尽快配足配齐森林消防装备。要配备充足的消防装备,满足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沂源、博山、淄川要在2年内完成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各级森林消防专业队,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装备。国有林场和重点林区,按照每1000亩山林配1台风力灭火机,每个职工1件2、3号工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工具。防护林面积3000亩以下的乡镇和有防火任务的村,要根据防火任务,配备相应的扑火装备。
  对各类防、扑火用车辆、通讯工具和灭火机具,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及时维修、保养和更新,始终保持临战状态。
  四、加强森林防火组织建设,建立高效的森林防火指挥体系
  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区县、乡镇都要建立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指挥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把人员配足、配好。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也要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事项,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工作。其办公室负责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各级林场及林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村庄和居民(社区)委员会也要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设立指挥中心,有关区县要建立森林防火指挥室,形成上下一体的森林防火指挥组织网络。要用高新技术和装备提高森林防火决策机关预防和扑救林火的组织指挥能力,确保发生火灾后,能迅速报警、接警,科学指挥调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各级森林公安、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森警110与消防119联网的森林火灾报警系统,以处置突发的森林火灾。
  五、强化管理,扎实有效地抓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设立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戒严期。每年11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特殊年份防火期的开始和结束日期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各级新闻单位、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森林防火条例》、《管理规定》和《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森林火灾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提高全民防火意识。每年10月的第4周为森林防火宣传周,在全市集中开展防火宣传活动。
  要加强林区火源管理。森林经营者要认真履行森林防火的各项义务,落实防火责任,配备防火设施、设备,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森林经营者可以在主要路口设立森林防火工作站,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在森林防火期,除区县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吸烟、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上坟烧纸、放鞭炮、野炊以及其它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平原地区要加强农田、道路林网和丰产林的管理,严禁在树下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制定森林火灾扑救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
  六、科学指挥调度,严密组织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森林火灾的扑救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凡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森林火灾,按行政区域,由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织扑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救援或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对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实施救援。
  处置森林火灾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和时效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必须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必须立即组织指挥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扑救森林火灾。各区县和单位对于市、区、县行政交界地及附近发生的森林或荒山火警、火灾,森林连续面积15亩以上的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警、火灾,1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荒山火灾和威胁居民区、风景区、各级林场、重点林区和其它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或荒山火警、火灾,在组织指挥扑救的同时要立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走专业化为主的路子。森林火灾的扑救要立足安全第一,坚持“三不三应”:夜间对火场原则上围而不打,应组织开设防火隔离带;扑打火头原则上不动用群众,应由专业森林消防队员扑打;复杂危险条件下,原则上不动用大兵团作战,应由精干的专业队实施突击。在扑救森林火灾时,严禁中小学生及未成年人、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杜绝人员伤亡。
  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灭火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员。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扑火救灾有序进行,并做好善后工作。交通部门要保证公路畅通,公安交警要确保执行公务的森林防火车辆优先通行,并按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发展改革(计划)、财政、林业、交通等部门负责组织供应扑火物资,协调做好扑火人员和扑火物资的快速运输;气象部门负责掌握火场天气预报;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负责为火场指挥建立起有线、无线通信联系,保证信息传递畅通;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现场及周边林区的治安秩序;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对受害、受伤人员实施救护;民政部门和保险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搞好伤亡家属的安抚、抚恤和损失补偿等善后事宜。
  加强扑火指挥员和防火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承担森林防火职责的分管区县长、乡镇长、村委会主任和林业局长、林业站长必须接受森林防火业务知识培训,熟悉掌握组织指挥扑火的要领和基本战术,了解火场的安全常识、自救知识和基本逃生方法。
  七、加强监督检查,积极推进依法防火
  强化执法和监督,是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森林消防监督和管理职能,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工作,在每年初冬、春节、清明、“五一”等森林防火关键时期,要对森林防火工作开展全面检查,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检查。对于检查出的火灾隐患,检查部门要下达书面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消除。要严格执行火源管理等火灾预防制度,加大对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八、加大森林防火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
  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是新形势下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基本要求。要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重点火险区的综合治理,加强森林防火预测预警、交通通信、林火阻隔、扑救指挥系统和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及装备建设。
  各区县要按照森林防火费用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建立森林防火的社会化投入机制。各森林经营单位要从经营收入中列支专项资金用于森林防火。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建设各类工程设施的(军事工程设施除外),必须设立防火隔离带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等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要做到防火设施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火政策。购置用于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出具证明,免征车辆购置税,免收养路费。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森林防火车辆或人员凭有关部门发放的专用标志,免交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隧道等通行费。无线电管理部门对森林防火专用电台和林火监控传输设备免收频率、频道占用费。各新闻单位要加强森林防火的公益宣传。气象部门负责对森林火险进行预测预报,向社会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并及时通知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九、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森林防火工作新机制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区县长、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森林所有者、经营者对森林防火负有直接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森林防火工作列人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责任制,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解决森林防火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最大限度地满足森林防火的人力、物力要求。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支持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或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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