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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水上交通流量统计数据既是水运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监管的重要依据,也是政府服务公众的主要内容。为了适应水路运输行业快速发展,全面提高航道、港口规划及管理的科学性,满足水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对相关信息的需要,交通部决定依托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船闸管理部门建立全国水上交通流量统计调查工作体系,实施基于船舶签证和船闸管理数据的水上交通情况统计制度。为做好水上交通情况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对全国海事系统办理船舶签证和进出口查验的业务基层站点设置情况进行调查,请各局在7月15日前将调查结果上报部海事局(具体方案见附件一)。
二、 建立标准统一的海事机构编码规则(见附件二),编制覆盖海事基层站点的机构代码。请各局在7月15日前将自行编制的标识码上报部海事局。
三、 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船舶签证业务数据采集的准确度。
??(一) 自2006年7月1日起,办理船舶签证业务需加注海事机构代码。
??1.办理船舶签证时,海事工作人员需在船舶签证簿“进、出港签证” 页的“主管机关备注签注”栏,加注本地海事机构代码。
??2.对使用船舶动态管理系统的海事局,工作人员还需将船舶签证簿记录的“上一签证海事机构代码”录入到船舶动态管理系统。
目前,部局正在组织软件开发公司修改软件,在船舶动态管理系统中增加相应的数据录入栏目。在完成软件修改前,“上一签证海事机构代码”暂时录入到签证业务录入界面的“备注”栏。
??3.对海事机构代码只编制到海事处,尚未编制到基层站点的,将“6位海事处机构代码+00”作为本地海事机构代码;对尚不清楚本地海事处机构代码的基层站点可暂缓执行加注海事机构代码的要求。
??(二)办理船舶签证业务的海事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责任心,认真查阅船方递交材料,将相关业务数据规范、准确地录入到船舶签证簿和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如使用)。同时要加强管理,严查船舶谎报、瞒报签证业务数据的违章行为。
??以上要求请各局认真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中国海事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海事基层站点设置情况调查方案
附件二:海事机构代码编制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