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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标题: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91章第15条)
[1962年12月21日]
(本为1962年A116号政府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部 导言
本附例可引称为《海鱼(统营)附例》。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人”(person)包括法团,但不包括不具法团地位的团体;
“代名买家”(nominee buyer)指按照第14条第(1)款(b)段名列于登记册内的人;
“市场”(market)指统营处经营的海鱼批发市场;
“收集站”(depot)指统营处经营的收集站;
“身分证章”(badge of identity)指经理根据第17条为识别市场的登记买家及代名买家而发出的任何形式的身分证明;
“法团”(corporation)指凭借香港任何条例成立为法团的人或团体,亦指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注册的公司;
“附属机构”(ancillary establishment)指统营处经营的机构,但市场或收集站除外;
“海鱼”(marine fish)指在海水中,或部分时间在海水中但部分时间在淡水中,以任何方式生长的鱼类或其部分(不论是新鲜或经加工的),且包括自其派生而成的产品,但不包括一切甲壳类动物或软体动物以及水中的活鱼;
“登记册”(register)指根据第14条规定须备存的登记册;
“登记买家”(registered buyer)指按照第14条第(1)款(a)段名列于登记册内的人;
“统营处”(Organization)指根据本条例第9条设立的鱼类统营处;
“经理”(manager)指统营处委任为市场经理的人;
“获授权代表”(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就法团而言,指法团概括地或为特定目的以书面委任代表该法团的人。
第3条 经理权力的转授 版本日期: 30/06/1997
经理如获统营处批准,可以指明姓名或提述特定职位的方式,概括地或就特定情况,将根据本附例授予他或委予他的权力及职能中他认为需要转授或转委的权力及职能,以书面转授或转委予统营处的任何雇员:
但根据本条所作的转授或转委,并不阻止有关经理随时行使或执行经如此转授或转委的权力或职能。
第4条 有关市场的公告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I部 公告的刊登和展示
每当统营处承担规管和经营市场的责任或设立市场,则一份述明该等市场的名称及位置的公告须在宪报刊登。
第5条 有关收集站及附属机构的公告 版本日期: 30/06/1997
指明收集站及附属机构的名称及地址的公告,须于所有市场显明地张贴。
第6条 行政规则的展示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统营处已为任何市场、收集站或附属机构订立行政规则,该等行政规则须以中文及英文于该等规则所提述的每个市场、收集站或附属机构显明地展示。
第7条 市场开放时间的展示 版本日期: 30/06/1997
统营处须决定每个市场开放进行营业的时间,而开放时间的公告则须于每个市场显明地展示。
第8条 某些人获准进入市场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II部 对进入市场的人的管制
(1)任何市场在开放进行营业的时间内,须开放予任何与该市场的业务有真正利害关系的人,但如经理认为对市场的妥善经营乃属合宜,可拒绝准许任何人进入市场,亦可命令任何人离开市场。
(2)任何人无经理准许,不得在市场关闭的时间内进入该市场。
第9条 市场某部分可拨作分类和称量用途 版本日期: 30/06/1997
统营处可将市场某部分拨作海鱼分类或称量的用途;任何人无经理准许,不得进入市场中拨作该用途的部分。
第10条 要求将船只或车辆移离的权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经理可要求将停泊在市场海傍的船只或停泊在市场内的车辆,移离有关市场的海傍或其任何部分或移离有关市场或其任何部分。
第11条 对在市场的买家的限制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V部 对买家的管制
(1)除以下的人外,任何人无权在市场的拍卖中竞投,或在市场购买海鱼─
(a)登记买家;
(b)如登记买家是法团,则为该法团的获授权代表;
(c)按经理的指令和按照第16条行事的统营处雇员。
(2)如登记买家缺席,则该登记买家的代名买家,有权以该登记买家的代理人身分,在市场的拍卖中竞投,或在市场购买海鱼。
第12条 申请成为登记买家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任何人可申请将其姓名或名称载列于登记册内,成为登记买家。
(2)申请登记为登记买家的人,须向经理提供以下详情─
(a)其姓名或名称,而申请人如以其本身姓名或名称以外的名称经营业务,则此亦包括营业名称;
(b)其营业与私人地址;
(c)如属另一人的雇员或代理人,则其雇主或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包括营业名称)及营业与私人地址;
(d)如属医院、机构或非法团组织的团体的代表,则其所代表的医院、机构或非法团组织的团体的名称及地址;及
(e)其业务性质,或其申请的理由。
(3)经理接获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后,可─
(a)接纳申请人成为登记买家,条件是申请人须遵守本附例的条文,以及须遵守统营处所订立并按照第6条妥为展示的行政规则;或
(b)以下述理由,拒绝接纳申请人成为登记买家─
(i)申请人并非适当人选;或
(ii)申请人并非与海鱼的批发销售有真正利害关系。
(4)如有人提出要求,则经理须以书面述明其拒绝接纳申请人成为登记买家的理由。
第13条 申请将代名买家登记 版本日期: 30/06/1997
(1)登记买家可向经理申请,将他所雇用或指定的一名或多于一名的人的姓名或名称载列于登记册内,使该人成为代名买家,以申请人的代理人身分行事。
(2)经理接获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后,可─
(a)接纳上述的人成为有关申请人的代名买家,条件是上述的人须遵守本附例的条文,以及须遵守统营处所订立并按照第6条妥为展示的行政规则;或
(b)以下述理由,拒绝接纳上述的人成为有关申请人的代名买家─
(i)上述的人并非适当人选;或
(ii)已有足够数目的代名买家登记成为有关申请人的代名买家。
(3)如有人提出要求,则经理须以书面述明其拒绝接纳任何人成为有关申请人的代名买家的理由。
第14条 登记册内的记项 版本日期: 30/06/1997
(1)经理须备存一份登记册,并须─
(a)将获根据第12条第(3)款接纳成为登记买家的人的姓名或名称载列于该登记册内;及
(b)在与该登记买家姓名或名称相对的位置,将获根据第13条第(2)款接纳成为该登记买家的代名买家的人的姓名或名称载列于该登记册内。
(2)上述登记册须于市场开放进行营业的时间内,免费供人查阅。
第15条 从登记册上除名 版本日期: 30/06/1997
(1)经理可在以下情况下,将任何登记买家从登记册上除名─
(a)应有关的登记买家的要求;
(b)有关的登记买家去世;
(c)有关的登记买家已有12个月没有使用有关市场的设施,并且没有应经理的书面要求在1个月内提出应将其姓名或名称保留在登记册上的好的因由;或
(d)以有关的登记买家没有遵从根据第12条第(3)款(a)段施加于他的条件作为理由。
(2)经理可在以下情况下,将任何代名买家从登记册上除名─
(a)应有关的代名买家本人的要求,或应在登记册内名列于载列有关的代名买家姓名或名称之处的相对位置的登记买家的要求;
(b)有关的代名买家去世;
(c)以有关的代名买家没有遵从根据第13条第(2)款(a)段施加于他的条件作为理由;或
(d)在登记册内名列于载列有关的代名买家姓名或名称之处的相对位置的登记买家,已根据本附例从登记册上除名。
(3)如经理已根据第(1)款(d)段将任何登记买家除名,或已根据第(2)款(c)段将任何代名买家除名,则经理须随即将其决定通知登记买家或代名买家,并须述明其决定所据的理由。
第16条 以代理人身分行事的统营处雇员 版本日期: 30/06/1997
(1)经理可委任一名统营处雇员,作为任何并非登记买家的人的代理人,在市场的拍卖中竞投,或购买海鱼。
(2)获根据第(1)款委任的统营处雇员,除非已在竞投开始前,通知拍卖人及所有当时在场的其他人他拟在该次拍卖中竞投,否则不可在任何拍卖中竞投。
第17条 登记买家及代名买家的身分证明 版本日期: 30/06/1997
(1)经理须向每名登记买家发出身分证章;当登记买家不再是登记买家时,则此证章须予交还。
(2)身分证章不得转让;获发给任何身分证章的人,不得准许或容受该身分证章在市场内由其他人佩带或使用:
但─
(a)登记买家可准许或容受发给他的身分证章在市场内由其代名买家佩带和使用;及
(b)已成为登记买家的法团,可准许或容受发给它的身分证章在市场内由其获授权代表佩带和使用。
(3)除登记买家、登记买家的代名买家,或已成为登记买家的法团的获授权代表外,其他人在市场内不得佩带或使用发给登记买家的身分证章。
第18条 以拍卖的方式作出售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V部 出售和付款的方法
在市场所作的一切海鱼出售,须以拍卖方式进行,但如经理获统营处批准而授权采用另一种出售方法,则属例外。
第19条 拍卖的保留价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如在市场的拍卖中竞投海鱼开始前,卖家或其代理人通知拍卖人及所有当时在场的其他人,即可为待出售的海鱼订下保留价。
(2)如已按照第(1)款订下保留价,而竞投价没有达到该保留价,则拍卖人须宣布有关鱼类不予出售。
第20条 出售的取消 版本日期: 30/06/1997
经理如获统营处批准,可将在市场成交的海鱼出售取消。
第21条 出售的佣金 版本日期: 30/06/1997
(1)现规定须就于市场出售海鱼方面所提供的服务,向统营处缴付按照根据第(1A)款订明的比率计算的佣金。 (1993年第114号法律公告)
(1A)统营处经谘询委员会后,可藉宪报内刊登的公告,订明计算根据第(1)款须缴付的佣金所采用的比率。 (1993年第114号法律公告)
(2)在付款予卖家前,经理可从买价中扣除上述佣金。
第22条 付款方法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在市场购买海鱼所支付的一切款项,均须交予经理,而经理则须负责付款予卖家。
(2)经理可容许登记买家或代名买家在符合已获统营处批准的条款及条件下,以赊帐方式作购买。
(3)经理可接受登记买家或代名买家的现金存款,以供将来在市场作为购买之用。
宪报编号: 65 of 1999
第23条 向统营处上诉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5号第3条
第VI部 向统营处上诉
(1)如任何人对经理根据以下任何条文行使其酌情决定权而作出的决定不满─
(a)第8条第(1)款;
(b)第10条;
(c)第12条第(3)款;
(d)第13条第(2)款;或
(e)第15条,
该人可以书面向统营处申请,就该项决定提出上诉,并述明其不满的理由。
(2)统营处接获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后,须安排作出在有关情况下看似需要的调查;如统营处认为适当,可选定地点、时间及日期,聆讯该项申请。
(3)如有就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进行聆讯,申请人可按其意愿,出席该聆讯,并亲自或由其代表陈词,以支持该项申请。
(4)统营处就上述申请作出裁定时,可确认、更改、暂时撤销或取消有关的决定。
(5)任何人如不满统营处根据本条作出的裁定,可于统营处就其裁定发出通知后的14天内,以呈请方式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上诉,而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1999年第65号第3条)
第23条 向统营处上诉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第VI部 向统营处上诉
(1)如任何人对经理根据以下任何条文行使其酌情决定权而作出的决定不满─
(a)第8条第(1)款;
(b)第10条;
(c)第12条第(3)款;
(d)第13条第(2)款;或
(e)第15条,
该人可以书面向统营处申请,就该项决定提出上诉,并述明其不满的理由。
(2)统营处接获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后,须安排作出在有关情况下看似需要的调查;如统营处认为适当,可选定地点、时间及日期,聆讯该项申请。
(3)如有就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进行聆讯,申请人可按其意愿,出席该聆讯,并亲自或由其代表陈词,以支持该项申请。
(4)统营处就上述申请作出裁定时,可确认、更改、暂时撤销或取消有关的决定。
(5)任何人如不满统营处根据本条作出的裁定,可于统营处就其裁定发出通知后的14天内,以呈请方式向总督会同行政局提出上诉,而总督会同行政局的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第24条 罪行及罚则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VII部 罪行及罚则
任何人─
(a)违反第8条第(2)款、第9条或第17条第(2)或(3)款;
(b)被经理根据第8条第(1)款命令他离开市场而拒绝离开;
(c)身为船只或车辆的拥有人或掌管船只或车辆的人,被经理根据第10条要求他将该船只或车辆移离而拒绝将其移离;
(d)在并无根据第11条获准的情况下,在市场的拍卖中竞投或在市场购买海鱼或企图购买海鱼;
(e)在根据第12或13条提出的登记申请中,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f)为取得根据第22条第(2)款所作的赊帐而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g)在市场内妨碍经理或统营处雇员执行其职务;或
(h)在市场内行为不检,
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