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政发[2003]2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ぉ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ぉ22号ぉ精神,为做好我省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对象
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为调整士官队伍结构,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被安排退役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对于确保部队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军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的新形势,紧密结合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他们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突出拥护、支持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主题,着重进行改革开放形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择业观教育,引导广大退役士兵充分认识国家、军队改革和建设的形势,深刻理解国家和军队深化改革的方针、政策,坚持讲大局、讲政治、讲稳定,自觉保持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体谅国家困难,服从政府安排,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坚定依靠军人良好素质建功立业的信心。新闻单位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人民军队保卫国家、维护并参与改革和发展的丰功伟绩以及退役士兵中的先进人物与模范事迹,总结推广先进典型,激发各行各业和全社会的拥军热情,为退役士兵安置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确保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2002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推行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ぉ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力度。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继续坚持经政府批准下达指令性计划的办法进行安置。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照安置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退役士兵在城镇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对于在待分配期间患重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照顾。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各地要根据具体实际,试行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分配的办法,尽可能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二ぉ深化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全面推行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这是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各地要全面学习,深刻领会,抓好落实。要深入贯彻《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ぉ,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试点的经验和做法,制定出台本地推进自谋职业的政策法规,加大工作力度,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政府要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通过地方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按时发放,城镇转业士官和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费,分别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额的2.5倍左右和1.5倍左右的数额发放。各地要根据省里制定的原则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具体的补助标准,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奠定坚实的基础。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管理类行政性收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ぉ、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对不愿自谋职业的,仍实行政府安置的办法,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三ぉ积极探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安置渠道。一要认真落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经当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人单位可以经济补偿的形式履行安置义务。要严格执行《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额5至8倍的标准收取,具体比例和数额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当地民政部门将批准有偿转移的单位和退役士兵数量报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备案。各地要加强对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将其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二要不断加大非国有经济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安置比例。非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拉动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也是今后安置社会劳动力、促进就业的重要领域。各地要认清形势,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探索,逐步扩大向这类单位派遣安置退役士兵的比例。三要继续推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对用工素质的要求,逐步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安置工作,积极利用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组织退役士兵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竞争就业。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中未被录用的,由当地政府发给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或由政府安置就业。
(四ぉ做好伤病残退役士兵和进藏服役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要切实做好伤病残军人,特别是特、一等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鲁政发(1998ぉ73号文件精神,对进西藏服役原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凡在部队获得“优秀士兵”称号以上荣誉的,退伍时如本人提出申请,可以落非农业户口,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优先予以安置。
(五ぉ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和中介服务。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教育培训规划,根据当地人才需求状况,按照专业资格或者职业资格培训的要求和标准,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各类培训机构可受政府委托,对退役士兵进行培训。经鉴定合格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要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给予政策倾斜、资金扶持和监督管理。加强职业介绍和协调服务等工作。各地退役士兵中介服务组织要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人才交流等中介服务。
要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继续贯彻实施《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加大力度,推动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要对农村退役士兵加强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引导他们在农业生产中发挥骨干作用;要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积极扶持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对伤病残、孤儿和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拨出一定数量的专款,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四、不断改进和完善指令性安置办法,强化政府调控力度
各级民政、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要按照政府工作提速的要求,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安置工作进度。全省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要在2003年7月底前完成。
(一ぉ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各级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要切实摸清各类用人单位的底数,特别是非国有经济单位的底数和地方单位职工总数,按照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按一定比例科学合理地制定和下达安置计划。凡能正常经营的企业和单位,都要按照基本比例和安置计划承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企业单位(含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三资和民营企业ぉ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各种中介组织以当年全省退役士兵安置总数占在岗职工总数的比例为基数,事业单位按照编制数量,有工勤人员的机关单位以工勤人员编制数量为基数,确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基本比例。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中央、省属单位安置退役士兵的比例和数量,统一按照以上原则制定。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审查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档案,摸清底数,为编制计划提供依据。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省下达的中央、省属单位的安置计划,一经下达就要严格执行,维护计划的严肃性。
(二ぉ全面推行安置工作政务公开。要全面推行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制度,实行“安置政策、安置计划、考试考核成绩”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推动双向选择,充分体现公正、公平原则。对高级士官和立功受奖、因战因公伤残退伍义务兵,要优先安置;对驻港、参加抗洪抢险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艰苦地区服役或有一定专长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要给予照顾。退役士兵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三ぉ任何单位不得拒收退役士兵。要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安置任务的落实,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利益。对拒不执行安置计划、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由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向其发出限期完成安置任务的通知书,限期内不能完成任务的单位,由监察、民政、劳动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督查。对经催办和专项督查后仍不能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新闻曝光和行政罚款,并责令其按标准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不能按期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县(市、区ぉ,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ぉ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接收安置单位因拒收退役士兵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四ぉ严格执行安置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要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原则回入伍所在地安置的政策,严格控制跨省、市安置。各地在接收退役士兵档案时,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下列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安置部门不负责分配工作,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相应待遇:城镇户口无非农业户口《入伍通知书》或非农业户口《入伍通知书》有涂改的;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档案严重缺件,没有《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士兵入伍登记表》的;非户口所在地(县以上ぉ易地入伍的;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入伍、退伍手续作假、涂改档案的;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役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退役后待安置期间触犯刑律(过失罪除外ぉ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经省安置部门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符合转业条件(含城镇、农村ぉ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报到的;与安置部门签订协议、公证部门予以公证,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对违背政策擅自安置退役士兵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依法行政,加强领导,确保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地方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密切协作,认真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我省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