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法令第39/96/M號
透過二月二十日第12/82/M號法令,部分保留了一幅位於氹仔面積為41,047m²之土地,以用於興建經濟房屋、社會房屋及公務員房屋。 |
然而,根據氹仔低地《都市化干預計劃》(葡文縮寫為PIU)之規限,導致所保留之土地歸併入根據該計劃透過第17/SAOPH/88號批示、第68/SAOPH/88號批示及第175/SAOPH/88號批示以地段方式批出之土地範圍內。該等批示分別在一九八八年公布於一月十四日第二期《政府公報》第二副刊、九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期《政府公報》及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十二期《政府公報》第二副刊。 |
因此,無理由再維持該土地之保留。現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終止該保留。 |
基於此; |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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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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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十九條之規定,終止藉二月二十日第12/82/M號法令為本地區設定之面積為41,047平方米土地之部分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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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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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條所指土地標明於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發出之第5164/96號地籍圖內 。 該地籍圖附於本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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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核准。 |
命令公布。 |
總督 韋奇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