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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一九九六年度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07 生效日期: 1997-01-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计划单列集团(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占有产权登记及1996年度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6〕39号)精神,我市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工作及一九九六年度产权登记年检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192号令,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进行了规范,1997年1月1日起使用新的年度检查表(今年暂用简表)、占有产权登记表、变动产权登记表、注销产权登记表、新设产权登记表,原有的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变动产权登记表、注销产权登记表、开办产权登记表同时废止。 
  由于今年产权登记的内容、形式与以前产权登记办法有较大区别,并且涉及范围广,内容多,各部门、各单位、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这一工作,要结合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对企业普遍进行一次以国务院192号令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主要内容的国有资产管理知识宣传,强化企业的国家所有权意识,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责任与义务,提高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自觉性。 
  二、北京市企业申办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一九九六年度检查工作自1997年1月15日开始,6月30日结束。在此期间,凡在1997年1月1日前已经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都应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申办企业范围是: 
  (一)国有企业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四)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三、企业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应当认真填报《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注册会计师审查的或财政部门审核的企业1996年度财务报告和1996年国有资产年度报表。 
  (二)96年以前开办的企业,应提交95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表复印件;96年新办企业,应提交开办登记表复印件。 
  (三)国有资本各出资者的出资证明文件。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六)企业的出资者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七)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国有企业主要依据1996年度财务决算填列《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同时报送清产核资资本金核实批复,核实资本金后发生产权变动的企业,还应当同时报送相应的变动产权登记表等资料;公司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应当依据注册会计师审查的1996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填列;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参加清产核资的国有企业,依据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和调整后年度财务决算填列;集体企业应当依据产权界定报告和调整后年度财务决算填列;存在产权纠纷的企业应在产权纠纷调处后进行占有产权登记,在此之前申请暂缓登记。 
  四、北京市1996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工作与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工作同时进行。企业在填报《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的同时,应按照国务院192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五、市属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要对企业单位申报的占有产权登记表和年检简表认真审核,核实申报占用的国家资本金及权益,国有法人资本金以及权益,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同时注意与一九九六年度国有资产存量统计表的相关数据核对。对于不按照规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第192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纠处。 
  六、在产权登记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各区县要认真做好本年度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总结分析,在填报《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有关情况调查表》、《产权变动情况汇总表》的基础上,编写产权登记分析报告及产权变动分析报告。 
  七、上报内容:占有产权登记及年检汇总表、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有关情况调查表、产权变动情况汇总表、产权登记总结分析报告、产权变动分析报告及录入数据盘、汇总数据盘。 
  八、上报时间: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计划单列集团(公司)应于1997年6月30日以前,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于1997年7月20日前上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九、在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年检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反映。 
  附件: 
  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分析报告要点 
  2.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有关情况调查表(略) 
  3.产权变动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一: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情况的监督管理,考核企业国有资产的年度运营效益,为政府部门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依据《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行业总公司,部分中央事业单位,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单位(以下统称编报部门),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综合反映本级政府管理范围内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在报告期内的产权登记情况、产权变动情况,以及分析评价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产权变动对国有资产配置、运营、发展趋势的影响等情况的书面文件。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主要分为两方面内容,即产权登记总结分析和产权变动情况总结分析。 
 
 
第二章 产权登记总结分析内容 
 

    第五条   产权登记总结分析内容主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产权登记表、产权登记汇总表及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等资料编报。 

    第六条   产权登记总结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本年度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情况 
  (二)国有资产总量及结构分析: 
  1.分析指标: 
  国家资本及其权益总额 
  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 
  国家控制企业资本及其权益总额(国有独资企业) 
  国家关联企业资本及其权益总额(所有登记的企业) 
  国家控制企业资产总额 
  国家关联企业资产总额 
  长期投资占净资产比重 
  国家资本及其权益总额占总资产比重 
  2.国有资产的企业组织形式结构 
  3.国有资产行业结构 
  4.国有资产的区域结构 
  5.国有资产产权经营层次结构(独资子企业、孙企业) 
  6.国有资产行政管理层次结构(中央、省、地市、县) 
  7.国有经济在本地区或本行业的地位,影响力及发展趋势 
  8.其他 
  (三)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分析 
  1.分析指标: 
  总资产报酬率 
  资本收益率 
  资本保值增值率 
  国家资本保值增值率 
  国有法人资本保值增值率 
  净资产利润率 
  投资收益率 
  2.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对比分析 
  (1)与上年度情况对比 
  (2)企业组织形式之间对比 
  (3)行业类别之间对比 
  (4)区域之间对比 
  3.对国家独资企业及投资收益情况进行重点分析 
  4.盈利企业情况分析:户数、组织形式、利润总额、盈利原因等。 
  5.对国家资本及其权益总额大于等于五千万元的企业,从高到低依序列出前50家企业名单,同时列出该企业资本收益率、国家资本保值增值率、投资收益率、净资产利润率、利润总额、资产总额。 
  6.其他 
  (四)国有资产经营风险分析 
  1.资产变现能力与偿债能力分析 
  (1)分析指标: 
  产权比率 已获利息倍数 
  资产负债率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资金到位率 
  (2)与上年度对比 
  (3)企业组织形式之间对比 
  (4)行业类别之间对比 
  (5)区域之间对比 
  2.亏损企业情况分析 
  (1)与上年度亏损企业户数、亏损额对比 
  (2)亏损企业户数情况:各种组织形式中户数、各行业类别中户数、占总户数的比重 
  (3)当资产负债率>1时,亏损企业的户数、亏损额及原因 
  当资产负债率>1时,企业尚有盈利的原因 
  3.国有资产总额为负数、为零企业情况 
  4.未分配利润为负数、为零企业情况 
  5.实收资本为零企业情况 
  6.对部分不规范企业的整治措施、成效 
  7.其他 
  (五)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本级政府提供的决策建议 
 
 
第三章 产权变动情况总结分析内容 
 

    第七条   产权变动情况总结分析主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企业产权登记表(包括占有、变动、注销登记表)、产权变动情况调查表和日常掌握的企业产权变动信息等资料编报。 

    第八条   产权变动是指整体产权和部分产权变动具体行为是: 
  1.企业的设立; 
  2.企业的合并或分立; 
  3.企业的整体或部分产权有偿转让(包括公司制企业的股权转让等); 
  4.企业的无偿划转; 
  5.企业的公司化改组(包括企业股份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进行授权经营试点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 
  6.企业的国有资本增减变动或国有股东增减变动; 
  7.企业依法破产、撤销或解散; 
  8.企业的重大出资行为; 
  9.企业的其它产权变动行为。 

    第九条   产权变动情况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总量及结构的变动分析 
  1.国家资本、国家资本权益及占有国家资本的企业户数增减变动情况; 
  2.国有法人资本、国有法人资本权益及占有国有法人资本的企业户数增减变动情况; 
  3.国家资本、国家资本权益分布的增减变动情况; 
  4.国有法人资本、国有法人资本权益分布的增减变动情况; 
  5.上述增减变动的原因,并列举典型事例。 
  (二)设立企业投资总量及投向的变动分析 
  1.设立企业的国家资本投资、国有法人资本投资及设立企业户数增减变动情况; 
  2.设立企业的国家资本投资、国有法人资本投资分布的增减变动情况; 
  3.上述增减变动的原因,并列举典型事例。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有偿转让的变动分析 
  1.出售产权的变动分析 
  (1)整体出售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户数、出售前的资产评估数,出售的成交价格、整体出售前后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 
  (2)向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独资公司整体出售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户数,出售前的资产评估数,出售的成交价格、整体出售前后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 
  (3)向外商整体出售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户数,出售前的资产评估数,出售的成交价格、整体出售前后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 
  (4)部分转让国家股股权或国家资本企业的户数、部分转让的成交价格、部分转让前后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 
  (5)向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独资公司部分转让国家股股权或国家资本企业的户数、部分转让的成交价格、部分转让前后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 
  (6)向外商部分转让国家股股权或国家资本的企业户数、部分转让的成交价格、部分转让前后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 
  2.收购产权的变动分析 
  (1)整体收购企业的户数,收购前的资产评估数,收购的成交价格、收购前后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其中:收购的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独资公司户数,收购前的资产评估数,收购的成交价格、收购前后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 
  (2)收购部分股权或部分产权企业的户数,收购前的资产评估数,收购的成交价格、收购前后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其中:收购的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独资公司户数,收购前后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 
  上述出售、转让及收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并列典型事例。 
  (四)企业依法破产、撤销或终止经营的变动分析 
  1.依法破产企业的户数增减变动情况,破产前后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其中:依法破产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户数增减变动情况,破产前后的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企业破产的原因分析并列举典型事例; 
  2.依法撤销、终止经营企业的户数增减变动情况,撤销、终止经营前后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其中:撤销、终止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户数增减变动情况,撤销、终止经营前后的国家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增减变动情况、撤销、终止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五)产权变动对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的影响,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并列举典型事例; 
  2.对国有资产产业和区域合理配置的政策建议。 
  上述分析首先要区分非金融性企业和金融性企业,并对国有资产在企业组织形式、行业及区域分布上的主要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第四章 国有资产经营报告的编报要求 
 

    第十条   分析报告的报告期为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条   编报单位应在本年度产权登记检查工作结束后,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分析报告。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向财政部和国务院提交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分析报告编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逐级编报、逐级审查的原则。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分析报告编报工作。 
  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编报分析报告应当接受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审查。 

    第十三条   编报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分析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五章 国有资产经营报告罚则 
 

    第十四条   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分析报告,有权要求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修改并重新编报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逾期不向上级报送分析报告,将取消其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评比资格,并追究编报单位行政领导的责任,予以通报批评,或视情节轻重建议编报单位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单位对编报单位行政领导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编报分析报告是考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业绩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存分析报告,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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