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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项检查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3 生效日期: 2006-06-23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监[200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加强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项检查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项检查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6月23日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项检查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项检查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项检查经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并有重点的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

  第三条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项检查经费是财政部为支持和指导地方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所安排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弥补部分地方承担财政部布置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和本地区开展财政监督工作经费不足。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落实财政部布置的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和本地区开展整顿治理财经秩序,保障财政改革,促进财政管理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承办国务院领导和财政部领导批示查办的涉及财政资金管理问题的人民来信、来访案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承办财政部组织举办的地方监督检查业务指导、经验交流、理论研讨、工作座谈等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四)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确因工作经费紧缺、信息设备不足的,可适当用于购置微机、传真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五)监督检查工作必需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项检查经费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用于发放个人津补贴和奖金。

  第五条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项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0]1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当年地方预算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将适时对地方省级“补助地方专项检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使用补助经费的行为将依据现行的财经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23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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