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4]服25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81号)的精神,现将21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降价的药品,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品种,共21种,具体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一、二。最高零售价格自2004年6月21日起执行。
二、凡在本省销售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规格及附表二中未列规格,生产经营企业应于6月28日前向省物价局申报,重新核定价格。
三、附表二备注标明生产企业名称的品种,其对应的价格均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2004年10月前,国家发改委将根据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并公布。
四、政府定价药品中,大容量注射剂的价格,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剂型名称中标明溶剂(液)类别且溶剂(液)价值较高的,大容量注射剂价格不得超过同含量小水针价格与相关溶剂(液)价格之和。相关溶剂(液)属于政府定价的,其价格指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其价格指市场平均零售价格。
五、GMP企业名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价格按照GMP药品价格执行。
六、医疗机构销售本通知中涉及的中标药品,其价格高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按不高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仍按我局制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本次药品价格调整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引导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同时,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附表:
一、21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略)
二、暂执行单独定价的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略)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