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5]9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和农场职工赖以生存的基础条件,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对促进农场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和谐广东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我省国有农场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缓慢,农场国有土地被挤占现象和土地权属争议问题仍比较突出。为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分管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具体工作指派专人负责。要突出抓好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复杂情况和疑难问题的协调处理,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步伐。
二、本着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准确把握政策界线,依法、公平、公正、合理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要继续严格执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侨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垦总局关于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法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坚决制止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行为。凡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土地,要抓紧登记发证;对有争议的土地,要加快调处,并及时登记;对国有农场土地被周边乡村集体、农民个人以及其他单位非法侵占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其退回。各地制定的与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政策,一律要进行清理和纠正。
三、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积极主动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工作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执法力度,落实工作责任,努力克服困难,确保按时完成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由于工作不力导致未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请省国土资源厅抓紧对该项工作的督办,并按季度向省政府报告各地落实情况。请省监察厅协助落实。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抓紧工作,确保在2006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改变我省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管理工作落后的局面。请省国土资源厅于2006年底就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