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标电[2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设厅(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了规范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提高安全防范工程的质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由公安部负责主编、建设部批准的国家标准《安定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04年10月9日由建设部第275号公告发布,并于12月1日起开始执行。该标准的发布、执行将为建筑物或构筑物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提供基本依据。为确保《规范》的顺利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规范》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安全防范工程是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这些措施和手段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各地公安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宣传贯彻《规范》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现紧密结合起来,与落实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落实科技强警战略、搞好“科技创安”、促进技术进步紧密结合起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把《规范》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
二、《规范》的宣贯工作应当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要根据本地方的特点,认真做好与文物、金融、民航、铁路等部门的协调工作,拟定统一的宣贯培训工作计划,广为宣传,并争取在2005年7月底前使本地区从事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运营、产品生产、中介服务单位的技术人员,重要防范部门的保卫人员以及有关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其他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普遍轮训一遍。
三、《规范》宣贯工作由各地公安机关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教材、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的原则,注重实效,确保质量,并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规范》的宣贯培训教材委托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制,同时,根据各地的宣贯培训工作要求,委托该委员会组织培训师资力量,开展培训工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设厅(建委)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于2005年1月30日前,将《规范》宣贯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公安部科技局和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并抄送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六、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加强与有关部门、各地公安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与联系,做好师资力量统筹和具体问题咨询等工作,保证《规范》宣贯工作有序开展。各地公安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适时调整工作部署,并在宣贯工作结束后,将本地方宣贯工作情况和建议报送公安部科技局和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七、联系方式
1.公安部科技局
电话:010-65203135,
传真:010-65203608
电子信箱:kjjsc@ga.net.cn
2.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电话:010-68393043,
传真:010-68394385
电子信箱:gfc@nail.cin.gov.cn
3.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会秘书处
电话:010-88513505,
传真:010-88513419
电子信箱:tc100sjl@263.net
公安部、建设部
200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