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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规范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管理,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上市后2个月以内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
三、化妆品生产按照类别许可 (分类办法见附件),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后加注 "产品详见备案凭证"的说明,按产品备案。
四、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的产品,必须是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许可类别范围内。新增产品超出卫生许可证核准化妆品类别的,在申报产品备案前,必须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变更。
五、对申请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组织技术评审,备案凭证不作为对产品卫生安全质量的认可,生产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备案产品的卫生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六、申请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l、已取得产品所属化妆品类别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2、产品的配方和检验结果符合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
3、产品生产工艺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
4、产品的命名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5、产品的标签、说明书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
6、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表;
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产品配方、原料用途、原料来源清单;
4、功效成分及使用依据(抑制粉刺类化妆品备案时提交);
5、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6、产品执行标准;
7 产品标签、说明书 和产品外包装 (或设计稿);
8、自治区卫生厅认可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单原件;
9、 自治区卫生厅认可的机构(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人群试用试验报告书原件(抑制粉刺类化妆品备案时提交);
10、委托加工合同和合同公证书复印件 (委托加工时提交)。
八、自治区卫生厅政务服务窗口自受理备案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发放备案凭证,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九、申请备案的产品有不同规格、型号但属于同一配方和同一生产工艺的,可按照同一产品备案,并在备案凭证中注明产品的具体规格、型号等内容。
十、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检验项目按照《化妆品检验规定》新增类别化妆品进行毒理学、微生物和化学指标的检测 ,其他检测微生物和化学指标。
十一、为加强抑制粉刺类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对申报备案的抑制粉刺类化妆品应当提供人群试用安全有效报告。
十二、委托加工的产品备案手续由产品生产单位负责申请办理,被委托加工企业应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十三、产品标签必须标注被委托方的生产企业名称、卫生许可证号、生产地址;委托方可标注"经销或研制"字样;委托加工产品备案在备案凭证备注栏目注明委托方单位名称。
十四、 己获得备案凭证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涉及备案内容变更的,应向自治区卫生厅政务服务窗口重新申请备案。
十五、本细则自二00八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二○○八年一月九日
附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类别
许可类别 |
产品品种 |
洗发类 |
洗发水、洗发液、洗发香波、洗发露、洗发膏、洗发粉等用于清洁头发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
护发类 |
护发素、发乳、发油、发蜡、焗油膏、护发胶囊等用于保护、护理头发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
喷发胶类 |
啫喱水、啫喱膏、摩丝、发胶、喷涂发彩等用于修饰、固定头发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
洁肤类 |
洗面奶液(霜、液、盐、啫哩、粉)、洗手液(盐、啫哩、粉)、沐浴液(霜、液、盐、啫哩、粉)、卸妆水、按摩膏(霜、乳液、啫哩、精华素)、去死皮膏等用于清洁皮肤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
护肤类 |
护肤膏(霜、香脂、乳液、油、啫哩、精华素)、紧肤水、按摩膏(霜、乳液、啫哩、精华素)、面膜等用于面部、手部润肤、美白等护理作用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
眼周护肤类 |
眼周部皮肤的护肤膏(霜、香脂、乳液、油、啫哩、精华素)、紧肤水、按摩膏(霜、乳液、啫哩、精华素)、面膜等用于眼周部护理作用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
彩妆粉类 |
各种颜色胭脂、粉饼、粉底霜、粉底液,各种香型爽身粉、香粉、定妆粉等用于美容修饰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
护唇及唇部彩妆类 |
各种颜色的口红、唇膏、亮唇油、唇线笔等美容修饰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
眼部彩妆类 |
各种颜色描眉类、睫毛膏、眼影、眼睑等美容修饰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
指(趾)甲修饰类 |
各色指甲水(油、液、啫哩)、洗甲水(油、液、啫哩)等美容修饰清洁作用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
芳香类 |
各种香水、古龙水、花露水等美容修饰作用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
产品名称及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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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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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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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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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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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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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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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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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证 书 本登记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登记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所附资料 ( )1、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 )2、产品执行标准 ( )3、产品标签(含说明书)样稿 ( )4、产品配方、限用物质含量 ( )5、产品生产单位出具的产品卫生安全责任保证书 ( )6、产品检验报告 ( )其他资料 |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
登记人: 登记日期: | ||||
化妆品备案凭证 桂卫妆备字【年份】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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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产品规格: 产品执行标准: 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企业地址: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 备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年 月 日 |